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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的价值取向由人类中心主义向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转变,环境保护逐渐成为全世界所共同关心的问题。在这股环保浪潮的影响下,世界经济与贸易总体上向绿色贸易与绿色经济的方向发展,绿色产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生机和活力。但是在国际贸易中,一些发达国家以环境保护为借口,构筑其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同时我国的贸易法律制度和环保法律制度还停留在以相关立法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理念阶段,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理念和立法现状加以研究,从而完善我国的绿色贸易法律制度,保障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建立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 绿色贸易与绿色贸易法律制度
所谓的绿色贸易是指在贸易中预防和制止由于贸易活动而威胁人民的生存环境以及对人民的身体健康的损害,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贸易形式。绿色贸易是协调环境与贸易冲突的一种贸易形式,它是随着环境与贸易问题的产生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贸易与环境问题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已存在,主要表现在一些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对生态环境特别是野生动植物和人类健康产生了影响,一些国家认识到可以运用贸易措施来达到跨越国界的目标。[1]但当时主要是从贸易角度考虑的,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贸易与环境问题才真正得到提出和重视。其标志是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主要体现在《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中。但是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意见上的分歧,直到2001年11月结束的WTO第四次部长会议上,发展中国家同意将贸易与环境列入谈判日程,将在2003年第五次部长会议上达成一致意见后开始谈判。[2]但在2003年坎昆会议中,并未就贸易与环境问题达成具体成果。
虽然保护环境与发展贸易都是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人类生活水平的主要方面,在保护环境的过程中可以发展贸易,在贸易发展中也可以促进环境的保护。但是二者之间也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其主要表现为:(1)一味地追求自由贸易,造成了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的资源与能源的过分消耗以及不合理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以货物出口形式的污染转嫁以及通过直接投资渠道转移污染密集型企业;通过贸易与投资渠道转移对环境有害技术、设备、产品等。(2)强化对环境的管理致使绿色贸易壁垒的产生,影响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出口产品的市场准入等。
绿色贸易正是在人们正确认识环境与贸易的关系上,为解决环境与贸易的冲突而发展起来的。我国也正在积极发展绿色贸易,通过提高出口产品中的绿色含量以突破国外的市场准入和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同时在进口商品时,我国也应进行绿色把关,充分保护我国的环境与人民的健康。在此过程中,如果没有法律的规制,绿色贸易就不能正当有序的发展,因此完善绿色贸易相关法律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现行的绿色贸易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一些环境法规对贸易的规定,贸易法规中对环境的规定,这些规定较为分散和原则。这些法律主要包括《对外贸易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进出口商品经营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等。上述法律法规中的一些条款对绿色贸易进行了规定,其具体措施包括环境税费、排污权交易制度、检验检疫、环境标志以及一些其他具体措施。
(二) 从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立法到建立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理念的转变
绿色贸易壁垒又称绿色壁垒,是指进口国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的健康为由,通过制定苛刻的环境技术标准或采用绿色包装、绿色环境标志、绿色补贴、绿色卫生检疫等手段,以限制或禁止外国的商品进口的贸易保护措施。它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出口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因此大家的注意力也集中在采取诸多措施来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层面。但是,从国际贸易的现实状况看,只有建立和完善绿色贸易法律制度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由此必须实现从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立法到建立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理念的转变。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 绿色贸易壁垒具有双重性
绿色贸易壁垒的双重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它被一些发达国家用来作为限制或障碍他国,其中主要是指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国际市场和发达国家市场的屏障。发达国家凭借其发达的经济、先进的环保技术,往往以本国的技术水平要求进口国的产品。而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在环保方面与发达国家根本不在同一水平上,因此很容易受到发达国家不公正的限制甚至制裁。另一方面,它在客观上确有保护全球的生态环境,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护人和其他动物的生态安全的作用。发达国家提高了其环境标准,对进口的产品进行严格的管制,防止不符合环境要求的产品进入国内市场,从而保护本国的环境和人民的健康。发展中国家为了突破绿色贸易壁垒,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进步,实施清洁生产,从而提高了自身的环境水平,间接地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绿色贸易壁垒的第二种双重性质是指,绿色贸易壁垒作为一种非关税壁垒手段,并非是某一个或某几个国家的“专利”。它可以被任何一个国家所采用,即甲国可以利用它来保护本国的国内市场,免受乙国或其他国家进口产品和其他贸易方式的冲击,乙国也可以利用它来保护自己的本国的国内市场,免受甲国或其他国家进口产品和其他贸易方式的冲击。[3]
分析绿色贸易壁垒的双重性,可以避免我们在绿色贸易壁垒认识上的片面性。不少人的看法是:关税壁垒——虎走了;绿色贸易壁垒——狼来了。认为绿色贸易壁垒是发达国家专门针对发展中国家所采取的另一种壁垒措施。诚然,从目前来看,绿色贸易壁垒对发展中国家极为不利。但是绿色贸易壁垒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它具有双重性质。对于任一国家来说,它都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这就要求我们应积极建立我国的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突破绿色贸易壁垒,同时构筑起自己的绿色贸易保障体系,保护本国的产品和市场。
2.绿色贸易壁垒是政府职能的一种体现
“在政府能够更好地完成传统职能的同时,国家的新职能也在出现。当代的全球化给国家提出了新的要求……竞争已经全球化而且愈演愈烈。”[4]保护本国的产品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使国内市场免受冲击就是国家的新角色之一。由于绿色贸易壁垒具有一定的的合理性、形式上的合法性、保护内容上的广泛性和保护方式的隐蔽性,发达国家很乐意采用此种措施来保护本国市场。可见,绿色贸易壁垒是政府职能的体现,是政府保护本国市场发展的政策工具。发展中国家面对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市场的新挑战,一方面要防止发达国家的污染转嫁,保护本国的生态安全和人民的健康,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国外进口产品对民族工业的冲击,保护国民经济良性运行。绿色贸易壁垒作为一项有力的政策工具,也适合发展中国家对民族经济发展保护和国家安全的需要。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同样要建立我国的绿色贸易法律制度,建立一套完善的绿色贸易保障措施。
3.传统的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立法不足以应对国际贸易的现实需要
就传统的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立法而言,其出发点是为了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相应的立法也是从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角度设定的。这也体现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思维。许多发展中国家认为,绿色贸易壁垒是发达国家用来限制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屏障。由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自身实力上的差距,发展中国家的许多产品无法达到发达国家所制定的苛刻要求,就被一道道绿色贸易壁垒拒之门外。正是基于此,相关立法就以突破绿色贸易壁垒为出发点。诚然,用这种立法来规制相关环境和贸易行为,可以提高自身产品的绿色含量,对突破绿色贸易壁垒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我们应当正视现实的国际贸易。在现实的国际贸易中,国家之间的依赖性日益增强,产品和服务的交换是相互的。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的国家,它们彼此都存在着贸易往来,进口和出口都不是单向的。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它们的产品和服务要出口到发达国家,同时发达国家和其它国家也会向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和服务。单一地从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角度进行立法,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发展,但对本国民族产业的保障欠佳,不足以应对国际贸易的现实需求。这就要求发展中国家不光要进行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立法,还要防止国外的污染转嫁,保护本国的安全和人民的健康,这就需要建立自己的绿色贸易法律保障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种现实就迫切呼唤发展中国家从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立法到建立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理念的转变。
4.根据国际贸易发展潮流的需要构建绿色贸易法律制度
长期以来,人们片面追求经济的高速增长而忽视对环境的保护,特别是二战以后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人们利用自然的能力日益增强,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也日益严重,产生了许多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如:全球气候变暖,海平面上升;生物多样性减少;资源能源的极大浪费;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人类的安全。随着全球性环境问题的产生,环境保护逐渐成为全世界所共同关心的问题。世界上掀起了环境保护的浪潮。在这股环保浪潮的影响下,世界经济朝着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受其影响,人们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及消费心理、消费行为都发生了重大了变化,绿色消费成为一种时尚。据有关资料显示,77%的美国人表示,企业的绿色形象会影响他们的购买欲,94%的意大利人在选购商品时会考虑绿色因素,在欧洲市场上,40%的人喜欢购买绿色商品,贴有绿色标志的商品更受青睐,82%的德国消费者和67%的荷兰消费者在超市购物时会考虑环保问题。[5]在绿色浪潮的拉动下,绿色产业发展迅速,全球出现了一个由环保产品、环保技术和环保服务构成的庞大的“绿色市场”。据世界银行统计数据表明,1992年全球绿色市场价值为2100亿美元,1997年为4500亿美元,到2010年将突破10000亿美元。[6]由此可见,绿色贸易成为当今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潮流。发展中国家要想在国际贸易中增强自己的国际竞争力,就必须适应这种潮流,大力发展绿色贸易。在法律层面上,就是以“绿色”为指导,建立起完备的绿色贸易法律制度。这就要求在法制构建中从根本上树立绿色贸易的理念,从而为本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建构和完善我国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一) 这是突破国外绿色贸易壁垒,建立我国绿色保障措施的要求
由于我国的出口产品在世界上还处于较低的地位,因而在绿色贸易壁垒面前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面对发达国家较高的环境标准,我们的产品很难跨越这道门槛,因此有必要突破国外的绿色贸易壁垒。与此同时,发达国家利用我国环境标准较低的弱点以及我国急需引进外资的需要,通过投资的方式将污染密集型产业转移到我国,并将废弃物、废旧物资转移到我国境内,严重的污染我国的环境。这就给我们提出了建立我国绿色贸易保障措施的要求。
例如,在出口方面,2002年1月25日,欧盟常设兽医委员会通过了全面禁止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指可供人类食用的动物产品及其附属产品)的决议。据了解,中国每年对欧盟出口的动物源性食品就达7亿美元、100多种商品,欧盟的制裁一旦实施,将会使我国的相关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甚至有的不得不面临转产或者停产。[7] 据商务部科技司的调查,2002年我国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造成损失170亿美元,与2000年相比,影响程度大大提高,出口产品受限比例提高了56%,损失金额增加了54%.[8]进口方面,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进口的“洋垃圾”从1990年的99万吨,增加到2000年的1750万吨,进一步恶化了我国的生态环境。[9]据1995年的统计,外商投资于污染密集型产业的企业有16998家,外商投资于高度污染密集产业的企业有7487家 .[10] 只有建立绿色贸易法律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同时又建立绿色贸易法律保障措施的需求。
(二) 这是我国履行入世承诺和遵循所加入的国际环境条约的必然要求
我国于2001年12月10日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的一员,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以及国际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就必须遵循WTO以及我国加入的多边环境协议(MEAs)对环境与贸易相关规定。
世贸组织是为了促进贸易的自由化而建立起来的,它没有专门的保护环境的协议,但其一系列协议中具有许多与环境有关的规定: 比如:《建立世贸组织协定》规定:“成员国应按照持续增长的目的,考虑优化使用世界资源,努力保护与保存环境,并通过与各国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相符合的方式,来加强环境保护的手段。”另外,《关贸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一般例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前言、《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前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都对环境与贸易作了相关的规定。
而多边环境协议是为了保护环境而制定的一些协议。根据世贸组织秘书处统计,世界上有127个多边环境协议,其中17个中含有贸易条款。[11]其中代表性的有以下几个:《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对危险废物的贸易作了规定;《关于消耗臭氧层的蒙特利尔公约》对受控物质、包含这些物质的产品、使用这些物质加工的产品的进出口作了规定;《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用三个附录列出了受控物种的清单,规定了相应的控制制度;《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一些条款对贸易有明显的影响;《气候变化公约》中的“排放目标交易”对贸易产生了新的影响。
从我国有关绿色贸易的相关规定看,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许多标准和规则还未达到我国所承诺的水平,为履行我国入世承诺和所加入的国际环境公约中的相关义务,有必要对现行的绿色贸易法律法规进行清理,构建起我国的绿色贸易法律制度。
(三) 这是进一步完善我国贸易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
我国现行的绿色贸易法律制度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绿色贸易的法律规定比较零散、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通过对我国的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现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绿色贸易立法规定不够充分,环境立法与贸易立法缺乏协调统一,不适应以自由贸易、市场经济为基本理念的世贸组织的要求。在促进国内绿色产业的发展方面。许多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优惠措施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有些条款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使其真正执行受到了影响。
2. 绿色贸易管理体制存在问题
由于我国是在环保法中对绿色贸易加以规定,在贸易法中未对环保加以规定直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一般在环境保护上,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贸易上由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贸易部门与环保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机制,致使绿色贸易的发展受到影响。
3. 绿色贸易国际合作机制尚不完善
在当前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贸易与环境并不是协调发展的,恰恰相反,在这一领域的对立和冲突不断,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相互间的交流和沟通,有利于增进双方的理解,减少冲突的发生。我国虽然也注重与国外的交流与协作,但在许多方面做的不够,比如在同发达国家的交流和协作方面做的不够,没有充分发挥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因此,我国必须针对贸易和环保法律制度的缺陷不断完善相关立法,以构建我国的绿色贸易法律制度。
三、建构和完善我国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几点设想
(一) 完善我国绿色贸易政策以符合WTO规则和多边环境协议的要求
我们应适应WTO绿色经济的潮流,积极制定绿色贸易政策,发展我国的绿色产业。其中《清洁生产法》的出台是这方面的一大进步,它通过要求生产过程的清洁,从而促进绿色产业的发展。由于企业在生产的同时考虑了环境因素,必然造成成本的增加,因此在制定环境政策时,要适当向绿色产业倾斜,对绿色产业要在资金、技术、原材料的利用等方面提供支持和采用优惠政策,对在这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进行奖励,并制定配套措施,以保证优惠政策得到贯彻和执行。
(二)完善我国的绿色贸易立法
1. 完善我国的绿色贸易法律体系
首先,我们应在现有的环境和贸易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完善其中的不足,积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填补立法空白。比如在资源的综合利用方面,国务院正积极准备制定《资源综合利用条例》,以此规范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从而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其次,我们应协调环境立法与贸易立法,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在绿色贸易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指导下,贯彻WTO的透明度原则、非歧视原则,完善其中有关绿色贸易的法律规定,使之体系化、规范化,从而为绿色贸易的发展保驾护航。
2.完善与绿色贸易有关的具体制度
(1)进一步完善环境标志制度
环境标志又称为绿色标志,是指认证机构颁发的一种特定表识,它可以用来表明产品符合环境保护的相关标准,达到了环境保护的要求。它始于德国于1978年推出的“蓝色天使”计划。目前,美国、德国、日本、加拿大、挪威、芬兰、法国等发达国家都已建立了环境标志制度,并趋向于协调一致,相互承认。要将产品出口到这些国家,必须申请和审查合格后取得环境标志方可进行。否则,产品的市场准入就会受到相应的限制。我国于1994年成立了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委员会,1994年国家环保局出台了《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等。现在的当务之急是要从法律层面上保证环境标志制度在我国的顺利实施,保护我国的环境。因此要提高环境标志制度运行依据的权威性,即把《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提升到法律的层次上来。对环境标志的适用对象、申请条件、审查标准和程序、使用要求和期限、管理机构、争议解决、法律责任等做出规定,并由相关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从而在法律上保证环境标志制度在我国的顺利实施。在确定授予环境标志的产品类别上,要对授予环境标志的产品类别名单进行定期的审查,以便不断补充和修改。在环境标志产品的标准上,应根据时间的推移和条件的变化,对此进行修改,并不断提高此标准。在环境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上,对因条件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环境标志产品的标准者坚决予以撤消。同时应注重环境标志的相互承认。
(2)进一步完善环境标准制度
在环境标准中,国际标准化组织于1995年4月制定的ISO14000系列国际标准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ISO14000系列标准虽然是建立在各国自愿执行基础知识之上的标准,但是,由于该标准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和社会团体的行为,激发他们自觉采取预防措施,持续改进环境行为,以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因此,该标准颁布后,很快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普遍承认、采用或推行。发达国家对此异常积极,他们不但迅速实施ISO14000标准,积极开展通过标准的认证工作以外,还要求发展中国家实施ISO14000系列标准。否则,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和服务将很难进入其市场。因此我国应积极鼓励企业通过ISO14000系列标准。我国于1996年引进ISO14000时,我国仅有四家企业通过认证,发展到现在已有150多家企业通过认证,但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存在很大的差距。所以积极推行ISO14000标准,在我国刻不容缓。[12]我国应按照国际标准的基本要求,按照国际标准规范操作程序,结合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对其实施统一管理,提高环境标准的权威性,使企业在产品的设计、选料、生产、销售、使用和废品的回收整个过程中,都严格按环境标准的要求,严惩不符合环境标准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从而有利于我国突破国外的绿色贸易壁垒带来的市场准入问题。
(3)进一步完善其他相关具体制度
比如在禁止国外的污染转嫁方面,应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什么应该“禁止进口”、什么应该“限制进口”作出详细的规定,以便于在实践中操作,防止国外的污染转嫁。同时应完善我国产品检疫、检验的法律法规,制定严格的卫生检疫标准。对于外国的直接投资,也应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具有严重环境污染的项目不予批准。
3.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没有完善的配套法律法规,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实施将大打折扣。因此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就显得十分必要。比如在税法中增加绿色税收制度,利用税收手段调节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通过税金的增减来督促企业完善生产过程中的环保措施,提高企业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我们应通过立法鼓励和保护国内绿色产业的发展,利用税收减免、低息长期贷款或给予绿色补贴等倾斜性政策,大力开发绿色产品。充分利用绿色产品的健康性、清洁性及受欢迎性,从而建立我国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坚实的物质基础,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三)完善我国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
在完善绿色贸易立法的同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其实施机制:
1. 建立我国的绿色贸易管理体制,合理划分执法与监督部门的职能。绿色贸易管理体制的健全重在国家有关部委之间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可以考虑在商务部和环保以及质检部门之间建立一个协调机构,其成员有双方的人员担任,从而在处理有关环境与贸易的问题时,该机构能综合考虑贸易与环境,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问题。在绿色贸易法律的实施中,行政执法占主导地位,有必要在法律中明晰各自的职责范围,以保证行政执法的有效运行。同时应注意给当事人以司法救济和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2. 应建立绿色贸易法律制度实施的配套机制。既包括信息公开机制,也包括人才培养机制。根据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我国应使自己的绿色贸易法律制度透明化、公开化。在人才培养方面,培养既懂科技、贸易,又懂法律的多重型人才,以适应绿色贸易法律制度技术法律的多重需要。
3. 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保证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我们应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教育运动,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与绿色消费意识。完善环境状况公布制度及听证制度,使公众成为监督绿色贸易法律制度实施的中坚力量。
(四)加强绿色贸易的国际合作,充分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1. 在绿色贸易的国际合作方面,我国应积极参加多边贸易体制各方面的活动,充分发挥贸易大国的作用,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协调与合作,从而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此外,我们应积极双边合作,这样可以更多地感受到外国政府和公众的环境意识,吸收其他国家在绿色贸易方面的经验,从而增强沟通和了解。
2. 在充分运用WTO的规则及争端解决机制方面, WTO确立了透明度原则,我国可以根据此了解外国的环境标志、环境标准以及其他有关绿色贸易的法律规定,从而为我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作好准备。其中的非歧视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对我国突破国外的绿色贸易壁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WTO有着较为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而且GATT/WTO的案例具有判例法的性质,我们应充分重视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以维护我国的经济权益。WTO争端解决机制是解决贸易争端的一个平台,其中的一些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规定对我国来说有着重要的利用价值。比如:当争议发生在发展国家成员与发达国家成员之间时,如果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出请求,专家组至少应有一名来自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专家;对于需要执行争端解决措施时,应特别注意影响发展中国家成员利益的事项以及“反向一致的自动通过机制” 等。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应充分重视这些规定,当发生争议时,以使我们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从而促进我国绿色贸易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