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外销员考试进出口合同的履行及具体操作程序3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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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销员考试进出口合同的履行及具体操作程序

  信用证的性质和开证行对付款的责任,要注意审查信用证是否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是否生效,在证内,对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否加一笔勾销了“限制性”条款或其它“保留”条件。

  信用证金额及其采用的货币,信用证金额应与合同金额一致,如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则信用证金额还应包括溢短装部分的金额,来证采用的货币与合同规定的货币一致。

  有关货物的记载。来证中对有关品名,数量或重量,规格,包装和单价等项内容的记载,是否与合同的规定相符,有无附加特殊条款,如发现信用证与合同规定不符,应酌情作出是否接受或修改的决策。

  有关装运期,信用证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的规定,按惯例,一切信用证都必须规定一个交单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未规定到期日的信用证不能使用,通常信用证中规定的到期日是指受益人最迟向出口地银行交单议付的日期,如信用证规定在国外交单到期日,由于寄单费时,且有延误的风险,一般应提请修改,否则,就必须提前交单,以防逾期,装运期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如来证太晚,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申请国外买方延展装运期限,信用证有效期与装运期应有一定的合理间隔,以便在装运货物后有足够的时间办理制单结汇工作,信用证有效期与装运期规定在同一天的,称为“双到期”应当指出,“双到期”是不合理的,受益人是否就此提出修改,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装运单据,对来证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份数及填制方法等,要仔细审查,如发现有不适当的规定和要求,应酌情作出适当处理。

  其它特殊条款。审查来证中有无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其它特殊条款,如发现有对我不种的附加特殊条款,一般不宜接受,如对我无不利之处,而且也能办到也可酌情灵活掌握。

  改证

  在审证过程中如发现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区别问题的性质,分别同有关部门研究,做出妥善的处理,一般地说,如发现我方不能接受的条款,应及时提请开证人修改,在同一信用证上如有多处需要修改的,应当一次提出。对信用证中可改可不改的,或经过适当努力可以办到而并不造成损失的,则可酌还必须处理,对通知行转来的修改通知收内容,如经审核不能接受时,应及时表示拒绝,如一份修改通知书中包括多项内容,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只接受其中一部分,而拒绝另一部分。

  租船订舱、报关、投估和装运

  租船订舱

  按CIF或CFR条件成交时,卖方应及时办理租船订舱工作,如系大宗货物,需要办理租船手续;如系一肌杂货则需洽订舱位,各外贸公司洽订舱位需要填写拖运单,托运单是托运人根据合同和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写的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托运的单证,船方根据托运单内容,并结合航线,船期和舱位情况,如认为可以承运,即在托运单上签章,留存一份,退回托运人一份,至此,订舱手续即告完成,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托运人的托运申请之后,即发给托运人装货单,凭以办理装船手续,装货单的作用有三:一是通知托运人已配妥××船舶、航次,装货日期,让其备货装船,二是便于托运人向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三是作为命令船长接受该批货物装船的通知。

  货物装船以后,船长或大副则应该签发收货单,即大副收据作为货物已装妥的临时收扰,托运人凭此收据即可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如收货单上有大副经注,换取提单时应将大副批注在提单上。

  后关

  出口货物在装船出运之前,需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出口货物办理报关时必须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必要时还需要提供出口合同副本,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商品检验证书,以及其它有关证件,海关查验有关单据后,即在装货单上盖章放行,凭以装船出口。

  投保

  凡按CIF条件成交的出口合同,在货物装船前,卖方应及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投估手续,出口货物投保都是逐笔办量,投保人应填制投保单,将货物名称,保险金额,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开航日期,投保险别等一一列明,为了简化投保手续,也可利用出口货物明细单或货物出运分析单来代替投保单,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后,即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制单结汇

  按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时,在出口货物装船发运之后,外贸公司应按照信用证规定,及时备妥缮制的各种单证,并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交银行办理议付和结汇手续。在制单工作中,必须高度认真和十分细致勤勤恳恳实做到“单证(信用证)相符”和“单单一致以利及时,安全收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