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外销员考试辅导:产品责任法(四)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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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产品责任法:

  一、 产品的概念

  经过加工、制造、用于销售的产品。

  不包括建设工程

  不包括军工用品。

  二、 产品的缺陷

  缺陷是指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业标准的问题

  缺陷是指不合理的危险

  缺陷是指不符合生产标准

  三、产品责任的适用对象

  权利主体是产品责任法所保护的对象:消费者和其他受害人;

  义务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

  四、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抗辩理由:

  1、归责原则:对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销售者在特殊情形下也承担严格责任。

  2、抗辩理由:生产者可以证明有下列情况,生产者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不存在

  产品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3、诉讼时效: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

  五、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六、产品责任诉讼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原则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