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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疏忽
定义: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导致产品有缺陷,并由于这种缺陷或瑕疵导致原告受到损害,对此,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责任。
以疏忽为由起诉时,原告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两点:生产销售者有疏忽之处,并由于这种缺陷或瑕疵导致原告受到损害, 否则生产销售者不承担责任。证明生产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设计缺陷、危险说明不充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
以疏忽为由提起诉讼,原告与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三)严格责任:(2000年名词)
定义:只要存在缺陷,并对使用者或者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而使他们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生产者或销售者就要承担责任。又叫无过失责任。
以严格责任起诉对原告最为有利:是侵权诉讼,不需要双方当事人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不用证明被告有疏忽
原告的举证责任:
证明产品确实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缺陷给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
产品所存在的缺陷是在生产者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时就有的。
与疏忽的区别:
疏忽是卖方未尽到“适当注意”的义务,即有过失;
严格责任不考虑有无过失,只考虑有无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