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出口的免抵退税一般贸易计算方法
“免、抵、退”税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当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不足50%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计税依据“免、抵、退”税办法按照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免、抵、退”税额。
(二)一般贸易的计算方法1、计算公式现行“免、抵、退”税办法,执行税法规定的退税率,并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计算“免、抵、退”税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1)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计算应退税款当外商投资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①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②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③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2)以上计算公式中的有关说明:①当期进项税额包括当期全部国内购料、水电费、允许抵扣的运输费、当期海关代征增值税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②外汇人民币牌价应按财务制度规定的两种办法确定,即国家公布的当日牌价或月初、月末牌价的平均价。计算方法一旦确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更改。适用“免、抵、退”办法的企业,月度申报退税时使用的人民币外汇牌价在季度汇总填报时不再重新折合计算。
③企业实际销售收入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上记载的离岸价不一致时,税务机关按关单金额计算免抵退税,对关单金额与金额大的差异部分应照章征税。
④“当期应纳税额”是指“月度应纳税额”。
⑤各月计算的应纳税额为正数时应在税务部门规定的征收期内照章纳税。
⑥“应退税款”计算公式内“季度末应纳税额”和“当期应纳税额”均是指“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应纳税额”。
⑦只有当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应纳税额为负数时,才适用“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其他月份的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只能结转下月继续抵扣。
⑧当外商投资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下,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举例说明(由于“免、抵、退”税办法在季度末才计算应退税款,所以以下各例均以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出口销售为例)
例1、当期自产货物出口销售收入不足50%的情况下,计算免、抵、退税款:某鞋厂2000年3月份出口鞋40,000打,每打离岸价150美元,外汇人民币外汇牌价1:8.2928元,内销收入56,000,000元,本期购进进项税额13,800,000元,若该企业1季度合计出口销售收入69,756,800元,总内销收入76,000,000元,鞋的退税率为13%,计算当期应免抵税额。
(1)3月份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40,000×150×8.2928=49,756,800(元)
(2)3月份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49,756,800×(17%-13%)=1,990,272(元)
(3)3月份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56,000,000×17%-(13,800,000-1,990,272)=-2,289,728(元)
(4)3月份应纳税额为负数,需计算1季度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销售比例=69,756,800÷(69,756,800+76,000,000)=47.86%经计算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销售比例47.86%,不足50%,当期出口不予退税,将未抵扣进项税额2,289,728元结转下期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