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与弊:
选择以FOB价成交,在运费和保险费波动不稳的市场条件下有利于自己。但也有许多被动的方面,比如:由于进口商延迟派船,或因各种情况导致装船期延迟,船名变更,就会使出口商增加仓储等费用的支出,或因此而迟收货款造成利息损失。出口商对出口货物的控制方面,在FOB条件下,由于是进口商与承运人联系派船的,货物一旦装船,出口商即使想要在运输途中或目的地转卖货物,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也会颇费一些周折。
在CIF价出口的条件下,船货衔接问题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使得出口商有了更多的灵活性和机动性。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出口商保证所装运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只要所交的单据齐全、正确,进口商就必须付款。货物过船舷后,即使在进口商付款时货物遭受损坏或灭失,进口商也不得因货损而拒付货款。就是说,以CIF价成交的出口合同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单据买卖"合同。 一个精明的出口商,不但要能够把握自己所出售货物的品质、数量,而且应该把握货物运抵目的地及货款收取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对于货物的装载、运输、货物的风险控制都应该尽量取得一定的控制权,这样贸易的盈利才有保障。
综合FOB价中存在的问题大致是:
1、FOB价指定船公司,在船公司舱位紧张的情况下,不一定保证能订到舱。对FOB价货、船公司通过电脑查出运价低、又不是大客户的,往往不安排箱位。据有的外贸公司反映,当出口商争取快出货,某船公司声称没有箱子,需调箱要增加调箱费用$500;货已备好,运不出信用证过期,只有硬着头皮支付高昂的调箱费用。指定船公司的另外一个弊端就是,往往卖方备货到付运时间比较急促,而船公司在港口通常每周只有一个航班,若我货备不齐,就得等下周才能出运,而延误装期需买方修改装期,遇上市场起了变化,对方不修证,而我货又备好,则损失是肯定的了。
2、FOB价下更多的是客户指定货代,而不是指定船公司,这对卖方来讲风险就更不用说了。
①指装的这些货代,大多数为境外货代,仅在我国设有办事处,对其资质情况难以考证,因此客户和货代勾结,无单放货的事例屡屡发生。这是因为货代出的提单只能去银行议付之用,并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当发生无单放货事实后,往往传递中丢失,发货人只好自己奔波,另想它法补办,无法奈何它。
3、FOB价膨胀,对国轮、保险业的发展都不利,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的三大船公司(中远、中海、外运)都有长足的发展,如果外贸为规避运费上涨风险而去做FOB价,就会使国轮的发展失去货源基础。国轮壮大不起来,最后受害者是国家和国内的发货人,因为外轮占据了航运市场的主要份额,我国失去了对外运输的主动权,将使进出口易受制于人。现在从北美、欧洲向我国出口的运费是低的,增强了他们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反之我国出口运价水平高高,削弱了我产品出口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我们在对外洽谈中,一定要尽力争取做CIF、CFR价,在一般情况下,CIF、CFR价有如下好处:①可以掌握对外出运的主动权,当某船公司的船期赶不上,可以选择其他船公司出运:②CIF价货量大的外贸企业,可以集中运量与船公司商谈优惠运价,真正做“上帝”。若都去做FDB价,即使是出口几亿美元的公司,从运输角度上讲是小公司、小货主,不为船公司和货代所青睐。
③减少了FOB价指定货代这一中间环节,不但人民币费用可节省,而且对装箱、通关等作业流程动态可以了解和控制,避免不必要的出运事故发生。
④对我国航运业、保险业的发展,对对外贸易的发展有利。
贺业(江苏省外贸货主协会):买方使用FOB,大体有三种情况:
一是卖方报CIF价过高,在目的港可以找到船公司或货代拿到好价;
二是因集运的需要,他们在中国是向几个或更多的卖家买货,需要通过某个船公司或货代为其把货集中,并技他们的要求把货物进行搭配分运,一般在这种情况下是凭承运收据结汇;
三是为了省却其在目的港的报关、提货等手续,与某船公司或货代签订了常年的货运协议为其提供服务。属于后两种情况,卖方一般很难说通买家改变FOB C&F或CIF.任茂荣(江苏汇鸿集团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FOB条款作为对外贸易三大基础价格的一种,就其本身性质而言,明确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在该条款下所涉及到的运输问题,对卖方(我方)来说,有利的方面:
1、对我方难以接受的一些运输条款或比较偏僻的目的港,可以采用FOB条款。
2、在某些情况下,采用FOB条款,我方可以避免运费、保险费的波动,而造成成本核算的不稳定,以减少贸易风险,从而有效地维护我方的利益;
3、对客户规定的比较特殊的运输方式、付费方式或我方在目前条件下,无法满足客户要求的情况下,为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也就采取了FOB价格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