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贱金属合金的归类原则
铁合金及其归类:根据《税则》第 72章注释一(三)规定,所称“铁合金”是指:锭、块、团或类似初级形状、连续铸造而形成的各种形状及颗粒、粉末状的合金,不论是否烧结,通常用于其他合金生产过程中的添加剂或在黑色金属冶炼中作除氧剂、脱硫剂及类似用途,一般无实用可锻性,按重量计铁元素含量在4%及以上并含有下列一种或几种元素:
铬超过 10%;
锰超过 30%;
磷超过 3%;
硅超过 8%;
除碳以外的其他元素,合计超过 10%,但最高含铜量不得超过10%。
对于只有上述一种元素超出规定的最低百分比的铁合金,应作为二元合金归入相应子目。以此类推,如果有两种或三种合金元素超出了上述规定的最低百分比时,则应分别按三元或四元铁合金对待,归入相应子目。需要注意,如果合金元素属于上述未列出的除碳以外的“其他元素”,在考虑归类时按重量计单项含量必须超过 10%而作为其中的一元对待。绝大多数铁合金是属于税目72.02项下的商品。
例如 :按重量计铁43%、硅55%和包括碳在内的其他杂质2%的硅铁合金,即属于二元铁合金,应归入税则列名税号7202.2100.又如,一种硅钡合金的主要成分为 :硅52.62%,钙2.3%,铁14.61%,钡26.29%.根据上述归类原则,该铁合金含硅量和含钡量均超过相应指标,不再是二元合金硅铁,而应该属于一种三元铁合金,因此应归入现行税则子目7202.9900.一些符合铁合金定义,但不能按税目 72.02的铁合金归类的特殊商品主要有:(1)铀铁,属于含有放射性元素的产品,则应根据税则第六类注释一(一)规定,优先归入税目28.44项下。(2)各种形状的铈铁及其他引火铁合金,应归入税目36.06项下。(3)有时被称为镍铁或镍铬铁的而具有可锻性的产品,在钢铁冶金业中通常不用作“添加剂”,通常应归入税目72.18至72.19或第七十五章中的有关税号。
铜合金及其归类:根据《税则》第 74章注释一及二规定,除未精炼铜以外的金属物质,符合铜合金定义的商品是指按重量计铜含量应大于其他元素单项含量的金属产品,应符合以下规定:(1)按重量计至少有一种其他元素含量超过规定的含量,即:银超过0.25%、砷超过0.5%、镉超过1.3%、铬超过1.4%、镁超过0.8%、铅超过1.5%、硫超过0.7%、锡超过0.8%、碲超过0.8%、锌超过1%、锆超过0.3%、其他元素(如:铝、铍、钴、铁、锰、镍、硅)每种超过0.3%。或(2)按重量计其他元素的总量超过2.5%。其中铜母合金(参见税则第74章注释三规定)除外。
几种常见的铜合金商品包括黄铜(铜锌合金)、青铜(铜锡合金)、德银(铜镍锌合金)及铜镍合金产品,其具体定义应按照税则第 74章子目注释的规定掌握。
例如:一种铜制圆管,其成分为:按重量计铜 96%、锌4%。根据上述关于铜合金的归类原则,该商品符合铜合金的定义,同时结合第74章子目注释一关于铜锌合金的解释规定,该种铜管应按铜锌合金(黄铜)对待,归入税号7411.2100.铝合金及及其归类:根据《税则》第 76章注释一规定,“铝合金”是指按重量计铝含量大于其他元素单项含量的金属物质,应符合以下规定:(1)铁加硅的含量应大于1%或其他元素(如:铬、铜、镁、锰、镍、锌)每种大于0.1%。(2)按重量计其他元素总含量应超过1%。符合这些规定的铝产品就应按铝合金对待。
镍合金及其归类 :根据《税则》第75章注释一(二)规定,“镍合金”是指按重量计含镍量大于其他元素单项含量的金属物质,应符合以下规定:(1)按重量计钴含量超过1.5%;或(2)按重量计至少有一种其他元素的含量超过规定的含量,即:铁超过0.5%、氧超过0.4%、其他元素每种应超过0.3%;(3)除镍钴以外,按重量计其他元素总的含量应超过1%。
实例 1:一种铁镍软磁合金卷板NASPC,规格:2.0x215(mm)xC,成分(%):C:0.02;Si:0.03;Mn:0.40;P0.002;S:0.002;Ni:77.50;Mo:3.90;Cu:4.8;Fe:Bal(剩下的)。该卷板经冷轧后没有进一步加工,用于电子零配件产品生产方面。
根据十五类注释五(一)规定,应按合金含量最大的金属归类,该卷板含量最多是镍,所以应归入第 75章。又根据上述对镍合金的定义,该商品符合其中的条件(2)和条件(3),属于已满足镍合金的定义规定的其中条件之一,因此应按镍合金对待(归入税号7506.2000)。
实例 2:一种冷轧镍合金卷板NAS36,规格为3×215(mm)×C,除冷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其成分为:镍35.99%,碳 0.005%,硅 0.04%,锰0.23%,磷 0.004%, 硫0.001%, 铬 0.06%及大约64%的铁,是一种低热膨胀材料,适用于生产品质非常严格的彩色电视高精细显示器的阴罩方面,在行业标准划分上,通常将这种型号的冷轧镍合金卷板列属于镍合金的范畴。
该商品所含重量最大的合金元素为铁(约 64%),因此,根据《税则》第十五类类注五(一)及第75章子目注释一(二)规定,其不属于上述所讲的现行《税则》所定义的镍合金,而应属于第72章的合金钢铁。又根据《税则》第72章章注一(三)、(四)、(五)、(六)的规定,含有35.99%镍的该合金应按其加工工艺及规格归入税则号列7226.9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