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时间问题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为使货物遭受损失能得到一定的补偿,卖方或买方通常向保险人或者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当买卖合同约定或法律及公约规定货物运输险是由卖方投保时,便涉及到合同转让时间的问题。海运保险合同的转让是通过转让保险单来实现的。《海商法》第229条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的主体、方式、合同转让时其权利义务的归属等问题。据此,海上货物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有权行使该项权利而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至于转让的时间,无论是海商法还是保险法,均未作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因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保险问题对买卖双方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根据英国MIA1906第50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单在货物灭失之前或之后均可转让。但根据可保利益原则,被保险人必须在货物所有权转移前或开始转移时进行,在货物所有权转移后,被保险人对货物已无可保利益。因此按照以上分析,海上运输保险合同转移的时间应在所有权转移之前或开 始转移时比较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