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外销员考试国际贸易实务辅导资料五十六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2-02-28

  损害赔偿的范围

  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应负的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海商法55条规定:“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前款规定的货物实际价值,赔偿时应当减去因货物灭失或者损坏而少付或者免付的有关费用。”这样一来,海商法规定货物的损害赔偿不包括利润。如货物因承运人不可免责的原因发生货损,买方或卖方依据买卖合同赔偿对方后向承运人追偿时无法得到全部补偿。这在法理上是不合逻辑的,在实践中也是不公平的。因而将利润列入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也成为海商法修改的一个议题。

  总之,国际贸易是一个整体,其间包括买卖合同、运输合同、付款合同、保险合同等数个合同和多个环节。必须将它作为一个全局考虑,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风险和麻烦,获得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