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班轮运费的计收标准
(1)按货物实际重量计收运费;
(2)按货物的体积计收;
(3)按重量或体积计收;
(4)按商品价格计收;
(5)按货物的件数计收;
(6)由货主和船公司临时议定。
2、其他运输方式的特点铁路运输:受自然条件限制较小,能保证全年运行,运输能力大,速度快,连续性强,运转过程中可能遭受的风险小,办理铁路货运手续也比较简单;航空运输:运输速度快,货运量大,且不受地面条件的限制等优点;邮包运输:“门到门”的运输性质,手续简便,费用也不高;国际多式联运:把海陆空各种传统、单一运输方式有机地联合起来,组成一种国际间的连贯运输;公路运输:机动灵活,货物损耗少,运送速度快,可以实现门到门运输,但运输能力小,运输能耗很高,运输成本高;内河运输:在运输和集散进出口货物中起着重要作用。
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关于分批装运和转船的规定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有相反规定,可准许分批装运。但买卖合同如对分批装运不作规定,按国外合同法,则不等于可以分批装运。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防止交货时发生困难,原则上应明确在出口合同中订入“允许分批装运”为好。
4、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5、海运提单的主要种类
(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划分: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2)按提单上有无批注划分: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3)按提单收货人的抬头划分: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4)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划分:直达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和多式联运提单;
(5)其他种类提单:集装箱提单、舱面提单和过期提单。
6、在海上业务保险中,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概念及范围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在海上保险业务中,自然灾害并不泛指一切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而是包括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以及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同样的,在海上保险业务中,意外事故也并不包括所有的海上意外事故,它仅指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和失踪等。
7、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的范围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下雨,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霉变,串味,沾污,钩损,生锈,碰损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物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如因政治或战争因素,运送货物的船只被敌对国家扣留而造成交货不到;某些国家颁布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国际组织的某些禁令,都可能造成货物无法出口或进口而造成损失。
8、什么是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部分损失是指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没有达到全损程度的损失。
9、什么是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载货船舶在海运上遇难时,船方为了共同安全,以使同一航程中的船货脱离危险,有意而合理地作出的牺牲或引起的特殊费用,这些损失和费用被称为共同海损。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标的物所有人单独负担。
10、基本险的概念、种类及范围基本险亦称主险,是可以独立承保的险别。他有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平安险的范围:
(1)被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性意外事故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落海造成的全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人对遭受承保范围内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员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水渍险的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货物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的,还负责被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