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贸易措施
第一节 关税措施(重点)
一、定义
关税(Customs Duty or Tariff) 是指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其进出口商所征收的税收。
关境:一国海关法得以全部实施的区域。
国境:一国的领土范围。一般情况关境等于国境。关境与国境有时不一致:关境大于国境,关境小于国境
二、关税的作用
1、增加本国财政收入,财政关税(Revenue Tariff)
2、保护保护本国工业或农业, 保护关税(Protective Tariff)
三、关税的类型(重点)
(一)以国际贸易商品的流向为标准分类:进口税//出口税//过境税
(二)按照征收关税的依据分类
1.正税(正常关税):根据颁布的税率征收的关税。
2.进口附加税:是指对进口商品征收正常关税后,再额外征收的关税。
(1)反补贴税,进口国为抵消某进口品在其国内直接或间接接受的补贴
(2)差价税:当进口品的价格低于本国生产的同类产品的国内价格时,为削弱进口品的竞争力,保护国内生产和市场,按两者差额征收的关税。
(3)反倾销税(重点):一国为制止他国对本国倾销商品而课征的进口附加税。
A、倾销(Dumping ): 是指一国政府或企业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将商品出口到另一国市场
B、WTO对反倾销的规定:
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外国商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国,并因此对该国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对该国的新建工业产生严重阻碍。
征税幅度:对倾销产品征收数量不超过这一产品的倾销差额的反倾销
C、正常价格的确定: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第三国价格//构成价格D、外国对华反倾销的特点
反倾销调查的国家与区域急剧增加//反倾销涉及的商品种类越来越多//反倾销示范效应日趋扩大//反倾销税率逐年攀升
E、对华反倾销裁决的不合理因素
西方有关选择“替代国”的规定,在适用我国出口商品时缺乏可预测性替代国的方法在实践中缺乏可行性,执行中很不公平
F、我国企业对待国际反倾销的对策
制定好出口价格//避免出口市场集中 //积极应诉// 及时应诉,聘请好律师//争取用承诺的方式解决纠纷
(三)按照关税优惠条件分类
1、普通关税:适用于与该国没有签订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
普通关税的税率最高(歧视性关税)
2、最惠国关税:与最惠国待遇相关
最惠国待遇:缔约国各方实行互惠,凡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内容很广,但主要是关税待遇。其税率比普通税率低
3、特惠税(Preferential Duties):对某国(地区)进口的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得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享受这种优惠待遇 .可互惠,也可非互惠
4、普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简称GSP (重点)
1)定义,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输入的商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优惠关税待遇的一种制度。
2)原则: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
3)目的:增加发展中国家外汇收入,加速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
4)普惠制方案的主要规定
规定受惠国或地区//规定受惠商品
规定受惠商品的减税幅度
规定给惠国的保护措施: 免责条款(又称例外条款)/ 预定限额/ 毕业条款规定原产地
(四)按关税的征收标准分类
1、从量税:按商品的重量、数量、容量、长度和面积等标准征收的税。
2、从价税:按商品的价格为标准征收的税。
3、混合税(Mixed Duties)又叫复合税。从价从量同时征收。
4、选择税(Alternative Duties):从价从量两种税同时规定,选择其中最高者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