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单据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 ,B/L)(重点)
(一)定义: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它体现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性质
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
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Document of Title)
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运输契约的证明(Evidence of the Contract Carriage)。
(三)提单的签发
正本提单(Original B/L):标明(Original)字样。一式两份或一式三份,凭其中任何一份都可以提取货物,其余的正本提单自动失效。
副本提单(Non-negotiable or copy B/L);没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的签名盖章,无法律效力。一般都标明“copy”或“Non-negotiable”字样。
(四)提单分类
1、签发提单时货物是否装船
已装船提单(Shipment or on Board B/L)/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2、按提单收货人抬头
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Bearer B/L)/指示提单(Order B/L)
3、按提单有无不良批注:清洁提单(Clean B/L) /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4、按运输方式
直达提单(Direct B/L)/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联运提单(Through B/L);
5、根据内容繁简不同:全式提单(Long Form B/L)/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
6、其它种类提单(1)舱面提单(On Deck B/L);又称甲板货提单。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甲板货的灭失和损坏不负责任。《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应对甲板货的灭失或损坏负责,但由于甲板货的固有危险所引起的除外。
(2)过期提单(Stale B/L),超过了规定的交单日期或者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提单。
前者是指卖方超过提单签发日期后21天才交到银行议付的提单,银行拒绝接受。
后者,在近洋运输中容易出现,在近洋国家间的贸易合同中订有“Stale B/L is acceptable”
(3)倒签提单(antedated B/L):承运人签发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4)预借提单(Advanced B/L):合同要求的装船日已到,托运人未能及时装船,为了顺利索款,托运人要求承运人提前签发已装船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