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对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
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经常使用的贸易术语为FOB、CFR和CIF三种。近年来,随着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采用FCA、CPT和CIP贸易术语的也日渐增多。因此,首先应对这几种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和运用有所了解。
一、对FOB术语的解释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此术语是指卖方应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按照《2000年通则》规定,此术语原则上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国际商会对FOB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按照习惯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付费用提供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经由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分为六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与《2000年通则》对FOB术语的解释相近。所以,《l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同国际上的一般解释有明显差异,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1.美国定义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因此,在同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商人按FOB术语订立合同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样。如果只订为“FOB san fran-cisco”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市内的任何处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2.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负担货物装入船舱为止所发生的一切灭失与损坏。
3.在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出口税和其他出口费用。
(三)FOB的变形
在按FOB条件成交时,卖方要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但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装船”的概念没有统一明确的解释,在装船作业的过程中涉及的各项费用究竟由谁负担,各国的惯例或习惯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采用班轮运输,船方管装管卸,装卸费打人班轮运费之中,自然由负责租船的买方承担;而如果采用程租船运输,船方一般不负担装卸费用。这就必须明确装船费用应由谁负担。为此双方往往在FOB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这就形成了FOB的变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
这是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业务的做法处理,即由船方或买方承担,卖方不负担装船费用。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
指卖方负担费用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而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3.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人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4.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的费用。
在许多标准合同中,为表明由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 变形方式。
FOB的上述变形是为了表明在程租方式下,装船费用由谁负担而产生的,并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