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外销员资格考试讲义第一章第三节
第三节国际贸易的分类
一、从货物移动方向。可分为三种贸易
(一)出口贸易
一国将生产和加工的商品运往他国市场出售,称为出口贸易(export trade)。
(二)进口贸易
一国将外国商品输入本国市场销售,称为进口贸易(importtrade)。
(三)过境贸易
凡一国向另一国出口的商品要通过第三国国境,对第三国来讲,就是过境贸易(transit trade)。
出口贸易与进口贸易是就每笔交易的两面而言,对卖方国家而言,就是出口贸易;对买方国家而言,就是进口贸易。一国在一定时期(一年、半年或一季度)出口值与进口值之差额,称为贸易差额。出口值与进口值相等,称为贸易平衡;出口值大于进口值,称为贸易顺差(又称出超);出口值小于进口值,称为贸易逆差(又称入超)。输出到国外商品再进口时,称为“复进口”;输入到本国的商品再出口时,称为“复出口”。一国在同类商品上既有出口也有进口,如该类货物出口量大于进口量,叫做净出口;反之,该货物出口量小于进口量时叫做净进口。
二、以国境和关境划分,可分为两种贸易
(一)总贸易
许多国家是以国境为标准划分进口与出口的。凡进入国境的商品一律列为进口;凡离开国境的商品一律列为出口。前者叫做总进口,后者叫做总出口。总进口额与总出口额之和就是一国的总贸易额,即(general trade)。采用这种标准的国家有美国、日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独联体国家及东欧国家。
(二)专门贸易
与上相反,许多国家是以关境划分进出口的。凡进入关境的商品一律列为进口,凡离开关境的商品一律列为出口。因此,当外国商品进入国境后,暂时存放在保税仓库,尚未进入关境,一律不列为进口。只有从外国进入关境的商品以及从保税仓库提出,进入关境的商品,才列为进口。专门进口额加专门出口额即为专门贸易额,即(special trade)。在主要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采用这种划分方法的有:德国、意大利、瑞士等。
联合国所公布的各国贸易一般都注明是总贸易额或专门贸易额。
三、依照商品内容。可分为三种贸易
(一)货物贸易
国际货物贸易中的种类繁多,为便于统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所属的统计委员会将战前国际联盟制定的《国际贸易统计简明商品目录》进行修订,改编成为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tandard international trade classification——SITC),分别在1960年和l977年进行了修订。该标准分类把国际贸易商品共分为10大类,63章,233组,786个分组和l 924个基本项目。这10大类商品分别为:食品及主要供食用的活动物为(0);饮料及烟类为(1);燃料以外的非食用粗原料为(2);矿物燃料、润滑油及有关原料为(3);动植物油脂及油脂为(4);未列名化学品及有关产品为(5);主要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为(6);机械及运输设备为(7);杂项制品为(8);没有分类的其他商品为(9)。在国际贸易统计中,把0到4类商品称为初级产品,把5到8类商品称为制成品。
(二)服务贸易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服务贸易是指:“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服务部门包括如下内容:商务服务,通信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经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旅游与有关的服务,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其他未包括的服务。
(三)知识产权贸易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包括如下内容:版权、商标、地理标识、工业品外观设计、
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的信息等。知识产权贸易,狭义的是指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贸易,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等内容。即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按照一般商业条件,向对方出售或从对方购买知识产权使用权的一种贸易行为。广义的还包括知识产权产品贸易,是指附有高新技术的高附加值的高科技产品,如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多媒体产品,视听产品、音像制品、文学作品等的贸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