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外销员经济法资料:公司法(第二节)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3-11-27

  第二节 公司分类:

  我国现阶段的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大类,有限公司里又有两个特殊情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一、 有限责任公司:

  (一)定义: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1、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

  股东在50人以下,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最低注册金额较少,规模较小: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3万元人民币。

  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

  上市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

  3、股东向外转让出资受限制:

  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相同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不同意别人转让,应购买,否则被视为同意。

  4、有明显的人合性质

  5、财务报告不用公开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

  1、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公司的最低资本注册额为10万元人民币,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要高。

  3、一人公司的形式必须在公司登记中注明,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

  5、对一人公司实行强制审计制度

  6、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国有独资公司:

  1、定义: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特点:

  1)股东只有一个:国家授权机构或部门

  2)国有独资公司的全部股东权益属于国家,不与任何其他股东分享。

  3)国有独资公司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具有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特征,但是对相关人员的任职做出了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更为严格的规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