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外销员考试经济法辅导:服务贸易总协定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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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

    一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产生(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GATS)

    产生背景:货物贸易的发展,促进了与之相关的金融,运输,保险等服务行业的发展。并促进了外围的法律服务、医疗、教育、通讯、旅游等行业的发展。发达国家为了加强在贸易领域的竞争力,将其占有市场优势地位的服务贸易纳入到wto 法律制度中。

    二 主要内容:

    (一) 宗旨促进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具体为条约规定了一般义务和具体承诺义务。

    (二) 一般义务和原则

    1 最惠国待遇

    (1)邻国例外

    (2)豁免清单

    (3)成员方参与的经济一体化安排

    (4)政府采购服务的法律

    2 透明度

    3 资格的认定

    4 公平竞争

    5 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发达国家承担更多的义务,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特别优惠。

    (三)一般例外

    1 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例外

    2 保障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的例外,与本协定不抵触的国内法的实施;反欺诈及保护隐私例外;

    (四)具体的自由化承诺

    1 市场准入,开列具体的开放部门和准入的条件和限制;开放部门不得实施数量限制,不得限制雇佣自然人的人数,不得规定提供者特定法人实体或合营;外国资本的最高比例或者个人累计投资的比例。

    2 国民待遇

    3 逐步自由化

    (五)争端的解决:关于双重征税的争议,应提交服务贸易理事会解决,裁决为终局。其他争议,由DSB解决。

    附件

    1 豁免:最惠国待遇的豁免义务需要3/4的成员国通过

    2 自然人移动提供服务的附件,作为具体承诺展开谈判。

    3 航空运输服务:飞机的维修和保养,以及航空运输服务的销售和营销。

    4 金融服务

    5 海运服务谈判

    6 电讯和基础电讯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