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一、概念与体系
广义的:代表人物--美国学者杰塞普(P.Jessup),提出跨国法概念,斯坦纳(H.J.Steiner),瓦茨(D.F.Vagts) ,罗纹菲尔德(Lowenfeld)。该学派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综合的独立的法律学科。
狭义的:英国的施瓦曾伯格(G.Schwarzenberger),法国的卡欧(D.Carreau)。该学派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的分支。
广义概念的理由:
A,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始终包括个人和法人。
B,个人和法人在当代成为国际经济交往的主要参与者。
C,国际经济已经将个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连接为紧密的整体。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A.主体的复杂性,包括个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等。
B.国际经济关系的交叉复杂性。
C.国际经济法渊源的多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