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外销员考试经济法:结论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4-01-17

  结  论

  在现阶段, 无论把公平原则的造法意旨看成是指令性的要求还是强制性的规则, 都是不切实际的幻想。因为, 迫使发达国家无条件地承认公平原则具有强制性效力的期冀只是一厢情愿。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 似乎不得不满足于公平原则目前的此种效力; 而且, 认可公平原则在现阶段仅具有解释性和指导性的作用也符合一般法律原则的弹性属性。据此, 基于公平原则可对于既存的国际经济条约、其他国际法律文件和国内立法等进行阐释、评价, 并可对将来的国际经济规则创设和以后的国际经济活动加以引导, 但不能对于国家对外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国际经济规则的有效性进行裁量。

  发展中国家的近期目标有两个: 首先, 应通过自身的积极努力争取巩固和扩大在《洛美协定》体系、WTO 制度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对外贸易法中已经取得的特惠制和普惠制的成果; 还可以寄希望于2002 年启动的WTO 新回合的谈判, 根据机会平等和合理差距理论争取将普惠制问题列为新回合谈判的主题之一, 使发展中国家在关税措施方面普遍得到更多的实惠。其次, 还应当充分利用WTO 新回合的谈判, 争取在WTO 规则允许的非关税措施以及适用例外条款的条件等方面获得更多的优惠待遇。【4】远期目标应当定位在: 在联合国体系中制定若干国际专项公约, 如《关于国家间经济关系中公平合作的国际公约》、《关于给予发展中国家公平互惠待遇的国际公约》、《关于国际经济关系中可持续发展与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国际公约》等, 使公平原则逐渐过渡成为国际经济法规范体系中具有强制性效力的规则。可以大胆预测: 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 利用WTO 制度和联合国体制, 经过广大发展中国家在未来几十年的持续努力, 建立一个以公平原则为核心规则的国际经济新秩序———这一社会发展史中最伟大的法律理想, 一定能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