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外销员考试国际经济贸易法(4)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4-01-21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亦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的人所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不是有体财产,或不动产(土地,房屋),而是某种不具有一定物质形态的人类创造性智力劳动的成果,因此,在法律上称之为无体财产权或无形财产权。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两者统称为工业产权)、著作权(亦称版权)和商业秘密等。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自1982年以来,我国先后制定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此同时,我国还加入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专利合作条约》等有关国际公约,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专利法:

  我国《专利法》于l984年3月12日颁布,随后公布了专利法实施细则,2000年8月25日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2001年6月15日修改了专利法实施细则。

  我国《专利法》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予发明专利保护期限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期限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从法律上说,专利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独占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商标法:

  我国于1982年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并于1983年3月公布了《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2001年10月27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2002年8月3日公布了修改后的《实施条例》。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为商标注册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商标法》保护的范围,除商品商标外,也保护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给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对地理标志和三维标志做了明文规定。

  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copyright),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主要指对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等权利;二是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主要指以出版、表演、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录制音像制品等方式使用作品,以及授权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的经济权利。

  《著作权法》保护对象:

  《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该法所保护的对象包括:

  ①文学作品;

  ②口述作品;

  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④美术摄影作品;

  ⑤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⑥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⑦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⑧计算机软件;

  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其中,由于计算机软件与一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所不同,国务院已根据《著作权法》于1991年10月制定并于2001年12月20日修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

  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就是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按照《著作权法》第9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包括:①作者;

  ②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这里所说的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公民。除作者本人以外,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继承、遗赠、委托等合法方式依法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对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依著作权法规定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l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则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l2月31日。

  不正当竞争: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