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外销员考试关税术语辅导:特惠税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4-04-25

  【关税术语】特惠税(Preferential Duties),全称为特定优惠关税。它是指对从特定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零关税待遇,其税率低于最惠国税率。但它不适用于从非优惠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特惠关税一般在签订有友好协定、贸易协定等国际协定或条约国家之间而实施的。任何第三国不得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享受这一优惠待遇。特惠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单向的)。

  1、非互惠的特惠关税。目前,在国际上影响最大的非互惠特惠税是洛美协定(Lome Convention)。它是欧洲共同市场(现为欧盟)向参加洛美协定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的特惠税。洛美协定关于特惠税方面的规定主要有:欧洲共同市场国家将在免税、不限量的条件下,接受这些发展中国家全部工业品和96%农产品进入欧洲共同市场,而不要求这些发展中国家给予 “反向优惠”(Reverse Preference)。又如,中国为扩大从非洲国家的进口,促进中非双边贸易的进一步发展,自2005年1月1日起,对贝宁、布隆迪、赞比亚等非洲25 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输华产品给予特惠关税待遇,对涉及水产品、农产品、药材、石材石料、矿产品、皮革、钻石等十多个大类的190种商品免征关税,其中宝石或半宝石制品的关税由35%降至零。

  2、互惠的特惠税,但不一定是对等的相同税率。互惠的特惠关税主要是区域贸易协定或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成员间根据协定实行的特惠税。如欧盟成员之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成员之间、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实行的特惠税。

  特惠税率是我国海关税税则中的一栏税率,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一、优惠税率(Preferential Rate)

  又称优惠关税(Preferential duty)。指对于来自受惠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商品所适用的关税率,较一般关税率为低,通常是由于均属于同一国家集团的成员或者由于政治因素的考虑,而给予的优惠待遇。例如同协优惠、共同体优惠及普遍化优惠关税制度(GSP)等均是。在关贸总协定中,优惠税率是指各缔约国间因特定原因(如普惠制)给予对方的低于最惠国税率的优惠待遇。

  二、最惠国税率(The Most-favoured-nation Rate of Duty)

  某国的来自于其最惠国的进口产品享受的关税税率。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税率一般不得高于现在或将来来自于第三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关税税率。所谓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缔结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一项法律原则,又称无歧视待遇原则,指缔约一方在贸易、航海、关税、公民的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缔约国第一方的优惠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具体规定有四种形式:

  1)片面的(单方面受惠);

  2)相互的(双方受惠);

  3)有条件的(如第三国为享有优惠已经或将要和作出相应的补偿,缔约的有关方需作出同样的补偿才能享有这样特定的优惠);

  4)无条件的(缔约一方将新的优惠提供给第三国时,应自动地,无条件地提供给缔约的另一方)。早期,大多采取片面的形式,属于不平等条约。欧洲国家最先采取无条件的形式,美国最先采取有条件的形式。《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第一条第一款式规定:“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它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即《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缔约国之间使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相互提供无条件最惠国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