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外销员考试经济法考点(2)

来源:环球网校发布时间:201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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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在纵向的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 即国家对交易主体的跨国管制关系中, 一般不适用获得机会平等原则, 但国家应依据其承担的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等国际法义务, 给予本国自然人、法人与外国自然人、法人, 以及不同外国的自然人、法人以获得平等机会的公平待遇; 不过, 无论在何种情形下, 分配结果平等原则均不适用。

  第三, 在国家间的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应适用合理差距原则, 以弥补机会平等原则的缺陷。由于历史的、政治的、资源的以及经济结构等方面原因造成的发展中国家经济状况的恶化和南北差距进一步拉大等世界经济不平衡的状况, 发达国家对此应当负担应有的国际义务。这方面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发达国家必须建立稳定可行和无歧视的特惠制度, 以确保发展中国家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合理的经济利益; 发达国家应当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管理等的国际援助并免除其不合理的债务负担;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重新调整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分工体系中的地位, 尽可能以公平互惠的分工原则取代平等互利的分工原则; 在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方面给发展中国家以更多的参与权。

  (三) 公平原则的理论分歧

  国际经济法学的法律概念和学说体系只有几十年的历史, 对于其中的很多理论问题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在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领域也是如此。由于学者们是站在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的尺度考察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组成体系、内在价值和构成模式的, 理论上的争议也就在所难免。

  目前, 国际法学者普遍认为, 平等原则(或平等互利原则) 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但是对于平等原则是否应当或者已经由公平原则(或公平互利原则) 所取代, 换言之, 公平原则是否应当或者已经成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则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 公平互利原则已经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些学者从国际关系演进和发展的脉络出发, 分析殖民体系和后殖民体系使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境况逐步恶化的历史渊源, 说明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强烈呼吁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关注, 对其提供充分、无条件的财政、技术援助和贸易政策优惠的愿望和理念是合情合理的, 是符合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目标的。这些学者还认为, 近几十年来的一些规范性国际文件和发达国家的国内立法都开始逐渐接受了这一理念, 特别是通过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长期努力, 经过艰辛的斗争和妥协而建立起来的特惠制和普惠制得以在《洛美协定》体系、欧盟对外贸易政策与法律制度、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内得以广泛适用, 从而使公平原则初见端倪。

  另一种观点认为: 在国际经济法规范中, 平等互利原则仍是调整各方主体间相互关系及其法律地位的基本原则, 在当前的国际经济法律秩序中还不存在完全依照公平原则规范国家间经济交往关系的可能性。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们特别指出, 以普惠制和特惠制作为证明公平原则已成为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理由, 不具有说服力, 其原因在于: 一是涉及普惠制的联合国大会文件, 仅具有建议性, 一般不具有国际法规范文件的效力; 二是有关普惠制的各国立法只能约束给惠国本国政府, 不能约束其他国家; 同时, 已经获得一国普惠制待遇的受惠国也不能因为该给惠国的有关法律发生变化, 或者因其不能继续获得此种待遇而向该国法院或向任何国际司法机构提出国际法上的权利主张, 毕竟国内立法不具有普遍国际法的效力; 三是尽管《洛美协定》被认为是确定特惠制的法律基础, 但其适用的受惠国范围仍然带有旧秩序中的殖民经济的痕迹, 不但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而且没有公平地对待所有的发展中国家, 从而与WTO 的一般最惠国待遇原则相冲突; 四是WTO 协议等具有确定约束力的多边国际条约, 对于普惠制的规定过于原则化而难以有效地约束相关成员方。由此得出的结论为: 普惠制和特惠制的法律基础仍然非常薄弱, 其“自身尚未形成为稳定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