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信用证就是审核:1、信用证是否符合国际贸易惯例;2、信用证条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3、发现合同缺陷,加以弥补。
(一)、信用证的当事人
1、开证行申请人(Applicant),又称(Opener)
2、受益人(Beneficiary)
3、开证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
4、通知行(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
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6、付款行(Paying Bank, Drawee Bank)
(二)信用证的审核内容
1、信用证种类及条款与销售合同一致。
2、信用证的两个主要当事人的名称必须准确无误。
3、信用证的合同号码是否正确。
4、信用证是否有效。
5、信用证金额应与合同规定一致。既要注意小写(数字)表示的金额数目,又要注意大写(文字)表示的金额数目。
6、付款是即期还是远期。信用证中规定的即期付款或远期付款应符合合同的规定。
7、信用证有效期、交单期及到期地点是否可以接受。
8、货物或商品的说明必须与合同一致。
9、有关运输和条款须与合同一致。
10、有关保险的条款应与销售合同一致。投保险别及投保金额是重点审核的内容。
11、信用证中是否存在其他不合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