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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二
1.内容:包括两条条文
(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2.规则二(一)的理解要点:
(1)不完整品是指缺少某些部件或部分的不完整的货品;未制成品是指尚未完全制成,需进一步加工才成为制成品的货品
(2)此条规则将品目扩大为不仅包括完整品或制成品,还应包括:
①不完整品
②未制成品
③拆散件或未组装件
④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的拆散件或未组装件
但是,必须切记的是上述这些物品应是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一般而言,不完整品是否具有基本特征是看其关键部件是否存在;未制成品则主要是看其是否具有制成品的形状特征。
例1:未装座椅的高尔夫球车
例2:已剪成手套形的针织经编纯绵布(1999年考题)
例3:两套缺少鞍座的摩托车未组装件(装在一个木箱内)一起报验(2000年考题)
因此,规则二(一)所指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是指可通过简单紧固件(螺钉、螺母、螺栓等)或通过铆接、焊接等简单组装方法便可装配起来的货品,通常是因为运输、包装、加工贸易等原因,货品才以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形式报验的。
3.规则二(二)的理解要点
(1)此条规则将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的品目所涉及的材料或物质扩大为可包括其他材料或物质
(2)但是,包含的其他材料或物质不能改变该品目货品的基本特征,且
(3)该规则的运用不能超越规则一所述的范畴
例1:“达能”草莓果粒酸奶,125克/瓶(2007年考题)
例2:加入杀鼠剂的稻谷
例3:1503或31章的某些品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