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基金法一:《基金法》对投资者的作用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施行。《基金法》对投资者到底有何作用呢?
  《基金法》所调节的主要是基金业内部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基金业内部的主 要当事人有《基金法》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即我们通常所说基金投资者,《基金法》中的基金管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法》中的基金托管人也就是基金的托管银行,以及《基金法》中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从投资者角度来看,《基金法》调节的具体关系主要有:与其他投资者的关系、与基金管理公司的关系、与基金托管银行的关系以及与中国证监会的关系。在不同的基金投资者相互之间,其关系的主要特征是平等的投资人的关系。公平对待不同的投资者,应当是基金健康规范发展的基础。根据公平的原则,在基金合同中就不能对不同的投资者存在歧视性的内容。根据我的理解,如果为了吸引新的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而在基金净值计算或者申购费用的设定上出现损害原有投资者利益的条款,或者为了吸引某一类投资者,给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未予明确的特别优惠,都是有悖公平原则的。
  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公司的关系是基金业最核心的关系,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容易也是最可能经常受到损害的,往往来自基金管理公司。这就是为什么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及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基金立法和基金监管的最重要内容的原因。
  基金投资者与基金托管银行的关系主要是一种花钱买监督的关系。基金的独立托管制度主要是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独立性和完整性,确保对运用基金资产的基金管理公司有所监督而建立的。同时,基金托管银行还提供一些专业服务,这些专业服务通常与其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职能和对基金资产的保全职能有关。因此,基金托管银行向基金投资者收取托管费,承担法律规定的监督和保全的义务。
  基金市场的规范发展离不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证监会的依法监管,既可以避免过度监管抑制基金的发展,保证基金应有的利益,又可以避免监管不力和行政不作为,保证基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基金投资者而言,在相安无事的时候,《基金法》是进行投资活动的基本保障,在有争议纠纷的时候,《基金法》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