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费用、税收及收益分配第二节、估值的程序及估值日的规定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1.由基金管理人独立完成基金的估值并对外公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估值差错的责任;


  2.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3.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托管人或专业机构进行估值,托管人或专业机构将估值结果通知管理人,由管理人对外公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托管人或专业机构承担全部估值差错的责任。


  在我国,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时进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二)估值日的确定
  估值日是指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的实际日期。因管理制度和基金种类的不同,基金资产估值日的具体规定也不相同。不过各国通常都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每一个交易日或每周一次或至少每月一次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并对外公告。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