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的投资人,其中投资人又可分为企业、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三类。同时,有关基金的税收涉及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所得税和印花税。针对不同的当事人的不同税种的征收规定有所不同。我国有关基金税收的法规主要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 1998年3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税收通知》),这份通知对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有相关规定。
(一)对基金的税收
我国对基金的税收规定如下:
1.暂免征收营业税。
由于基金是从事证券投资,其营业额应定义为证券的卖出价减去买人价的余而基金的交易额、发行募集额不是应税税基。现阶段对基金的运营免征营业《税收通知》规定: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2.免征所得税。
《税收通知》规定,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交纳印花税。
基金在我国境内进行证券(股票)交易须交纳印花税,目前,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为千分之二。
(二)对基金投资人的税收
基金投资人是指买卖、持有基金单位的个人或企业(企业又分为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投资人的性质不同,所面临的税收不同。
1.营业税。
《税收通知》规定,对于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印花税。
目前对个人和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免征印花税。
3.所得税。
我国对基金不征收所得税,但要对基金投资人的投资所得征收所得税。投资所得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投资者买卖基金获得的差价收益,二是基金分配给投资者的收益分配(我国规定,基金收益分配只能采取现金形式)。基金收益的来源主要有:基金持有的股票派发的股息、红利,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企业债券获得的价差收入。按照《税收通知》的规定,对不同性质的基金投资者(个人和企业投资者)获得的不同类别的投资所得,采取不同的所得税征收政策。现归纳总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