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常识:开放式基金如何发起和设立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开放式基金是由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与封闭式基金的申请设立条件不同,开放式基金的发起人只能是基金管理公司。而封闭式基金的发起人可以是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但是,基金管理公司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开放式基金的申请。(1)基金管理公司因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调查;(2)因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层变动、与公司有关的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可能或已经对所管理的基金运作造成不良影响;(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必须准备并上报有关文件:

(1) 设立开放式基金的申请报告;
(2) 开放式基金设计方案;
(3)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方案;
(4) 开放式基金募集方案;
(5) 开放式基金营销方案和代理销售协议;
(6) 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协议;
(7) 开放式基金契约;
(8) 开放式基金托管协议;
(9) 开放式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 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等。

上述文件中的基金契约、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以及其它有关文件的内容和格式,由中国证监会具体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还必须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开放式基金的投资管理流程与运行规则、开放式基金的技术实施方案(包括销售、登记过户、资金清算、基金单位清算、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工作等的工作流程、运行规则、监控方式、技术系统等的说明)、开放式基金的风险控制系统、危机处理机制、宣传推广计划及广告材料、系统测试情况等说明材料。

中国证监会收到文件后对基金管理人资格、基金托管人资格、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以及上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如果符合有关标准,批准基金管理人销售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开放式基金设立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设立募集。如超过6个月没有开始设立募集的,原申请内容如有实质性改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原申请内容没有实质性改变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方式进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