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概念
1.申购:投资者在开放式基金募集期结束后,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2.封闭期: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初期,可以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申购,不办理赎回,但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封闭期结束后,开放式基金将进行日常申购、赎回期。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与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以电话、传真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赎回。
三、申购、赎回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四、申购、赎回原则
(一)股票、债券型基金的申购、赎回原则
1.“未知价”交易原则考试大论坛
即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时并不能即时获知买卖的成交价格。申购、赎回价格只能以申购、赎回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这与股票、封闭式基金等大多数金融产品按“已知价”原则进行买卖不同。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这是适应“未知价格”情况下的一种最为简便、安全的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确切的购买数量和卖回金额在买卖当时是无法确定的,只有在交易次日才能获知。
(二)货币市场基金的申购、赎回原则
1.“确定价”原则
即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价格以1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五、收费模式与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确定
(一)收费模式与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并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二)赎回金额的确定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数量×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一般按持有时间的长短分级设置。持有时间越长,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实行后端收取认购/申购费的基金,还应扣除后端认购、申购费,才是投资者最终得到的赎回金额,即: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收费金额-赎回费用
(三)货币市场基金的手续费
货币市场基金费用较低,通常申购、赎回费率为零。一般地,货币型基金从基金财产中计提不高于2.5‰的比例的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服务。
六、申购、赎回款项的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至赎回人资金账户。
七、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单个开放日的净赎回申请,是指该基金的赎回申请加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出申请之和,扣除当日发生的该基金申购申请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入申请之和后得到的余额。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