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基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一、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市场的监管
(一)基金监管部的职能及对基金市场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涉及基金行业的重大政策研究,草拟或制定基金行业的监管规则,对有关基金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审核,全面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行及基金代销机构的监管,对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指导、组织和协调地方证监局、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对基金的日常监管,指导、监督基金同业协会的活动,对日常监管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进行处置。
基金监管部主要是通过市场准入监管与日常持续监管两种方式实现基金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主要指对基金从业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核,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从源头上控制整个行业运作风险、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日常持续监管方式主要有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种。非现场检查就是通过报备制度,由基金从业向中国证监会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各种书面报告,基金监管部通过审阅并分析这些报告材料进行监管。现场检查主要侧重于对从业机构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
(二)中国证监会各地方监管局对基金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各地方监管局主要负责对经营所在地在本辖区内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监管。
监管职责:8点 P186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
2002年12月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成立。
(一)基金业委员会的职责与作用
(二)自律管理的方式与内容
自律管理的核心内容是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诚信建设和后续培训。
三、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性管理
(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管理
证券交易所通过制定的规则,对基金当事人实行自律管理。
(二)对基金投资行为进行监控
证券交易所对基金投资行为的监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投资者买卖基金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另一方面是对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