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证券投资基金辅导:证券投资基金考试考点解析(44)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9-04-14

  第三节 基金服务机构监管
  基金服务机构的监管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它们是基金市场的主要服务提供商,因此也是基金监管的重点机构。
  一、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
  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和日常持续监管。
  (一)市场准入监管
  主要包括以下四类: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核、基金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核、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核和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监管。
  1。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采取的审查方式包括:
  第一,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
  第二,采取专家评审、调查核实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
  2。基金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核
  3。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核
  4。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监管
  2006年5月,《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1)在股权出让或受让方面,法规要求:
  第一,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1年的股东,不得将所持股权出让。
  第二,出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3年的机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
  (2)在持股目的方面,法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基金管理公司资产。
  (3)当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法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有关各方应遵循相关要求。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监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基金公司的治理情况、内部控制情况。
  1。公司治理监管
  监管部门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监管主要包括:(主要掌握)
  (4)监督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在审议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报和年报等事项时,是否经2/3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7)监督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2。内部控制监管
  3。经营运作(新增)
  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8月发布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公司每月按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5%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赔偿因公司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可不再提取。
  例题3:出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 )年的机构,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答案:C
  例题4:2006年8月份,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计提分析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公司每月要按照,不低于收入的(  )计提风险准备金。
  A。1%
  B。2%
  C。3%
  D。5%
  答案:D
  二、基金托管银行监管
  对基金托管银行的监管主要也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和日常持续监管。
  (一)市场准入监管
  基金托管人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核准。
  目前,我国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和兴业银行12家银行。
  (二)日常监管
  商业银行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后,其日常基金托管业务活动主要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1。对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监督:
  (1)在监督基金投资运作中,是否在基金托管协议中事先与基金管理公司订明相关权责,是否建立并及时维护相关监督系统,是否在发现问题时及时提醒基金管理公司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2)在办理基金的清算交割事宜中,是否能保证清算的及时高效,同时又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独立。
  (3)在复核、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时,是否科学评估基金采取的估值方法,是否及时与基金管理公司核对净值,在发现估值方法不能反映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时,是否采取必要的手段。
  (4)在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中,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业务,是否在基金年度报告中的托管人报告中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
  2。对基金托管部门内部控制的监督
  三、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监管
  (一)基金代销机构市场准入监管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开放式基金的代销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基金代销机构资格申请(新增)
  1。商业银行
  2。证券公司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4。专业基金销售机构
  1。商业银行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条件(主要掌握):
  (3)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最近3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8)公司及其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部门的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2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5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2。证券公司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条件(主要掌握):
  (2)最近2年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条件(主要掌握):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2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5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4)最近3年没有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
  4。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条件(主要掌握):
  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人民币。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且不低于员工人数的1/2。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准入监管
  从开放式基金实践的情况来看,目前具备办理开放式基金登记业务资格的机构主要包括:基金管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是目前大多数开放式基金采用的模式。基金管理公司的该项业务资格无须另外批准。
  (三)对基金代销机构、登记机构的日常监管
  例题5:
  判断正误:封闭式基金的登记业务全部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答案: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