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证券从业考试投资基金考点第三章第二节(2)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1-06-30

  二、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 申购、赎回的概念
  申购:投资者在开放式基金募集期结束后,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赎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申购和认购的区别
  认购是指在基金设立募集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一般,认购期购买基金的费率要比申购期优惠。认购期购买的基金份额一般要经过封闭期才能赎回,申购的基金份额要在申购成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才能赎回。
  在认购期内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中心的记录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时自动转换为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利息收入增加了投资者的认购份额。
  购买中,无论认购还是申购,可以多次提交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购费用按照单个交易账户单笔分别计算。不过,一般,投资者在份额发售期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对于在当日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提交的申购申请,投资者可以在当日15点前提交撤销申请。15点后无法撤销。

  (三)申购、赎回原则
  1.“未知价”交易原则
  即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时并不能即时获知买卖的成交价格。申购、赎回价格只能以申购、赎回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这与股票、封闭式基金等大多数金融产品按“已知价”原则进行买卖不同。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四)申购、赎回的费用及销售服务费
  1.申购费用。开放式基金申购时,一般需要缴纳申购费,但申购费率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5%。
  与基金份额的认购费一样,申购费可以采用在基金份额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方式,也可以采用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方式。基金产品同时设置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前端收费的最高档申购费率应低于对应的后端收费的最高档申购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的投资者根据其申购金额适用不同的前端申购费率标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后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持有期限适用不同的后端申购费率标准。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受其后端申购费用。
  基金销售机构通过互联网、电话、移动通信等非现场方式实现自助交易业务的,经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可以对自助交易前端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货币市场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品种除外。
  2.赎回费用
  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赎回,应当收取赎回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赎回费率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
  (1)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
  (2)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新增)
  按上述标准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适用不同的赎回费标准。通常,持有时间越长,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3.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例如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

  (五)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确定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六)申购、赎回的登记与款项的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一般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在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的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一般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办理的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全部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者无效,款项退回投资者资金账户。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销售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对一般基金而言,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七)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部接受
  2.部分延期
  兑付有困难时,或者兑付可能会使得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按照比例确定份额。未受理部分,除非投资者撤销,延迟到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没有赎回优先权,并按照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
  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至少一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