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基金的募集、交易与登记
第一节 封闭式基金的募集与交易
一、封闭式基金的募集程序
封闭式基金的募集要经过申请、核准、发售、备案、公告五个程序。
二、封闭式基金募集申请文件
申请募集封闭式基金应提交的主要文件包括:基金申请报告、基金合同草案、基金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等。
三、募集申请的核准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封闭式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四、封闭式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封闭式基金份额的发售。目前,我国封闭式基金的募集期限一般为3个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封闭式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
在发售方式上,主要有网上发售与网下发售两种方式。
网上发售是指通过与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联网的全国各地证券营业部,向公众发售基金份额的发行方式。
网下发售方式是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营业网点和承销商的指定账户,向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发售基金份额的方式。
封闭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五、封闭式基金的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的三个条件:
(1)封闭式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200人以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备案申请和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刊登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责任:
(1)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