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概念
1.申购:投资者在开放式基金募集期结束后,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申购与基金认购没有本质区别。
2.封闭期: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初期,可以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申购,不办理赎回,但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封闭期结束后,开放式基金将进行日常申购、赎回期。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与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以电话、传真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赎回。
三、申购、赎回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四、申购、赎回原则
(一)股票基金、债券基金的申购、赎回原则
1.“未知价”交易原则
即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时并不能即时获知买卖的成交价格。申购、赎回价格只能以申购、赎回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这与股票、封闭式基金等大多数金融产品按“已知价”原则进行买卖不同。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这是适应“未知价格”情况下的一种最为简便、安全的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确切的购买数量和卖回金额在买卖当时是无法确定的,只有在交易的下一个工作日才能获知。
(二)货币市场基金的申购、赎回原则
1.“确定价”原则(固定价)
即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价格以1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五、收费模式与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确定
(一)收费模式与申购费率
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可以收取申购费,但申购费率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5%.认购费和申购费可以在基金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收取,也可以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
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赎回,应当收取赎回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赎回费率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并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者的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的数量适用不同的认购、申购费率标准。
与基金份额的认购类似,在基金份额的申购上,也存在前端收费模式与后端收费模式两种收费模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