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开放式基金的募集与认购
一、开放式基金的募集
(一)开放式基金募集的程序
开放式基金的募集程序与封闭式基金的募集程序相似,也要经过申请、核准、发售、备案、公告五个步骤。
(二)申请募集文件
开放式基金应提交的申请募集文件项目与封闭式基金的基本相同,但开放式基金在一些文件的具体内容上与封闭式基金有所不同。
(三)募集申请的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放式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四)开放式基金的募集期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开放式基金的募集。开放式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3个月。
(五)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发售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
(六)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2个条件:(对比封闭式基金条件,都和2有关)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的责任:
(1)自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一)开放式基金的认购渠道
基金销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我国可以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业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具备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二)认购步骤
投资者参与认购开放式基金,分开户、认购、确认三个步骤。
1.基金账户的开立
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和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投资者主要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一般需提供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