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基金资产保管、投资动运作监督、基金资金清算、以及会计复核等方面。
第一节 基金托管人概述
一、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业务
基金托管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关职责的当事人。
托管人的四项职责:
1.资产保管,即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资产设立独立的账户,保证基金的全部资产安全完整;
2.资金清算,即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3.会计复核,即建立基金账册并进行会计核算,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4.投资运作监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托管业务获取 托管费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托管规模与其托管费收入成正比。
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运作中的作用
三点作用:
(1)防止基金财产挪作它用,有效保障资产安全。
(2)通过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可以促使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要求运作基金财产,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3)通过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和净值计算,有利于防范、减少基金会计核算中的差错,保证基金份额净值和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基金托管人的市场准入
我国,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八项条件:
(1)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