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基金主要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主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他们应当依法及时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提示:共10点内容,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第一: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
第三: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登载在管理人网站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的报刊上,在公告的15日前,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第四:基金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向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公告书等上市申请材料。
第五: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开放式基金在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至少每周公告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放开申购赎回后,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第六:在每年结束后90日内,在指定的报刊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基金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后6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披露半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半年度报告全文。在每季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在制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基金季度报告。上述定期报告在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应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及其证监局、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对于当期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可以不编制上述定期报告。
第七:当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就在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书,并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及其证监局备案。封闭式基金还应在披露临时报告前送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审核。
第九: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提示:共计6点内容,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第一: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托管人网站上。
第二:对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复核。
第三: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对报告期内托管人是否尽职尽责履行义务以及管理人是否遵规守约等情况作出声明。
第四:当基金发生涉及托管人及托管业务的重大事件时,例如,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负责人变动、该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1年内变动超过30%、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托管人的法定名称或住所发生变更、发生涉及托管业务的诉讼、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或托管人及其托管部门的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等,托管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公告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五: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会议召开后,应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它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体现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的义务。当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而管理人和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时候,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此时,该类持有人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