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可分为国家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自律性规则四个层次。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国家法律
我国法律对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主要体现在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基金监管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
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主要体现在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
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XBRL,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和基金披露法规定义的词汇表,于2008年由中国议事日程会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是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和基金披露法规要求,将各类披露文件进一步表格化,并为各类信息元素加注XBRL编号。
四、信息披露自律性规则
如证券交所的基金上市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