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1、 基金临时报告:对于重大性的界定,我国基金信息披露法规采用较为灵活的标准,即“影响投资者决策标准”或者“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标准”。如果预期某种信息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则该信息为重大信息,相关事件为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书。基金的重大事件可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延长基金合同期限,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涉及基金管理人、墓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的0.5%,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等等。
2、 基金澄清公告:由于上市交易基金的市场价格等事项可能受到谣言、猜测和投机等因素的影响,为防止投资者误将这些因素视为重大信息,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还有义务发布公告对这些谣言或猜测进行澄清。具体地,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或者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产生误导性影响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3、 货币市场基金特有的披露信息包括收益公告、影子价格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净值产生较大偏离信息等内容。
4、 收益公告:货币市场基金每日分配收益,份额净值保持1元不变,因此,货币市场基金不像其他类型基金那样定期披露份额净值,而是需要披露收益公告,包括每万份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按照披露时间的不同,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公告可分为三类,即封闭期的收益公告、开放日的收益公告和节假日的收益公告。封闭期的收益公告是指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至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开放日的收益公告是指货币市场基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节假日的收益公告是指货币市场基金放开申购赎回后,在遇到法定节假日时,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 偏离度信息的披露:为了客观地体现货币市场基金的实际收益情况,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会采用影子定价于每一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重新估值。当影子定价所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超过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即产生正偏离)时,表明基金组合中存在浮盈;反之,当存在负偏离时,则基金组合中存在浮亏。此时,若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和融资比例仍较高,则该基金隐含的风险较大。目前,基金信息披露法规要求,当偏离达到一定程度时,货币市场基金应刊登偏离度信息,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在临时报告中披露偏离度信息。当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者超过……5%时,基金管理人将在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报告。(2)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偏离度信息。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重大事件揭示中,基金管理人将披露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信息。(3)在投资组合报告中披露偏离度信息。在投资组合报告中,货币市场基金将披露报告期内偏离度绝对值在0.25%一0.5%间的次数、偏离度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偏离度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等信息。
6、 QDII基金在披露相关信息时,可同时采用中、英文,并以中文为准,可单独或同时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信息。当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
7、 QDII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的特殊披露要求:(1)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托管人信息。基金管理公司在管理QDII基金时,如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应在招募说明书中披露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托管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托管人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境外投资顾问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管理规模,主要负责人教育背景、从业经历、取得的从业资格和专业职称介绍,境外托管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托管资产规模、信用等级等。(2)投资交易信息。如QDII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应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详细说明拟投资的衍生品种及其基本特性、拟采取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及采取的方式、频率。如QDII基金投资境外基金,应披露基金与境外基金之间的费率安排。(3)投资境外市场可能产生的风险信息,包括境外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的定义、特征及可能发生的后果。
8、 QDII净值信息的披露要求:QDII基金应至少每周计算并披露一次净值信息,如投资衍生品,应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净值。QDII基金的净值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9、 QDII定期报告中的特殊披露要求:(1)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资产托管人信息。在基金定期报告的产品概况部分中披露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资产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在定期报告的管理人报告部分中披露境外投资顾问为基金提供投资建议的主要成员的情况。(2)境外证券投资信息。在基金投资组合报告中,QDII基金将根据股票所在证券交易所的不同,列表说明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投资分布情况,除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明细外,还会披露基金投资明细及金融衍生品组合情况。(3)外币交易及外币折算相关的信息。例如,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外币交易及外币折算采用的会计政策,计人当期损益的汇兑损益等。
10、 QDII临时公告中的特殊披露要求:当QDII基金变更境外托管人、变更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变动、出现境外涉及诉讼等重大事件时,应在事件发生后及时披露临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书中予以说明。
11、 ETF的信息披露:(一)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需明确基金份额的各种认购、申购、赎回方式,以及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涉及的对价种类等。(二)基金上市交易之后,需按交易所的要求,在每日开市前披露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在交易时间内即时揭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1)在每日开始前,基金管理人需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ETF点的申购、赎回清单,并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对于当日发布的申购、赎回清单,当日不得修改。申购、赎回清单主要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各组合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等内容。(2)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除了按规定于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披露外,也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行情发布系统于次一交易日揭示。(3)在交易时间内,证券交易所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申购和赎回清单中的组合证券等信息,实时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见,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指在交易时间内,申购、赎回清单中组合证券(含预估现金部分)的实时市值,主要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基金管理人关于ETF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式,一般需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后公告,修改ETF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也需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后公告。(三)对ETF的定期报告,按法规对上市交易指数基金的一般要求进行披露,无特别的披露事项。
1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对我国基金的监管上负有最主要的责任。
13、 基金监管从内容上主要涉及到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监管、对基金运作的监管以及对基金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三个方面。
14、 基金监管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均具有重大意义,是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15、 监管体系由监管目标、监管原则、监管机构、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手段等组成。
16、 基金监管的目标是一切基金监管活动的出发点。
17、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于1998年制定的《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规定,证券监管的目标主要有三个:一是保护投资者;二是保证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三是降低系统风险。这三个目标同样适用于基金监管。
18、 我国基金监管的目标包括:(1)保护投资者利益;(2)保证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 (3)降低系统风险;(4)推动基金业的规范发展。
19、 基金监管的原则:(1)依法监管原则;(2)“三公”原则;(3)监管与自律并重原则;(4)监管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原则;(5)审慎监管原则。
20、 我国基金业经过近10年时间的规范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一套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各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完善的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21、 中国证监会是我国基金市场的监管主体,其依法对基金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在涉及个别监管事项上,如基金托管资格核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的审核及监管等,则由中国证监会联合其他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实施联合监管。
22、 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我国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对基金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23、 证券交易所负责组织和监督基金的上市交易,并对上市交易基金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
24、 中国证监会内部设有基金监管部,具体承担基金监管职责。同时,为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系的优势,中国证监会还通过授权各地方证监局承担一定的一线监管职责。
25、 基金监管部主要通过市场准人监管与日常持续监管两种方式实现基金监管。
26、 市场准人监管主要指对基金从业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核,通过严格的市场准人,从源头上控制整个行业运作风险、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27、 日常持续监管一般是对基金从业机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人员从业行为、基金运作各环节的监管。
28、 日常持续监管方式主要有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种。
29、 非现场检查就是通过报备制度,由基金从业机构向基金监管部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各种书面报告,基金监管部通过审阅并分析这些报告,及时发现并处理有关违规事件,保证法规的有效执行。
30、 现场检查主要侧重于对从业机构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
31、 2001年8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会成立。
32、 证券交易所对基金投资行为的监控包括2个方面:一是对投资者买卖基金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二是对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控。
33、 为实现对基金投资行为的监控,证券交易所建立了基金交易监控体系,重点监控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并监控基金买卖高风险股票的行为。证券交易所在日常监控中发现基金异常交易行为时,将视情况采取电话提示、书面警告、约见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并在采取相关措施的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34、 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人监管和日常持续监管。
35、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审查,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36、 中国证监会采取的审查方式包括:(1)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2)采取专家评审、调查核实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3)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商业银行申请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按上述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之前,须先按照规定向中国银监会报送材料。
37、 基金管理公司下列重大事项变更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1)变更经营范围,包括通过变更经营范围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2)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3)变更名称、住所。(4)修改章程。
38、 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拟设定地中国证监会地方证监局依法受理并作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自2008年4月起,基金管理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到香港地区设立机构,从事资产管理类相关业务。
39、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监管的规定:(1)在股权出让或受让方面,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1年的股东,不得将所持股权出让;股东持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被出质、被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期间,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出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3年的机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2)在持股主体的规范方面,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基金管理公司资产。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该股东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3)当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进人破产、清算程序时,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有关各方应遵循相关要求。在具体审核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申请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可能就股权转让是否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经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征询独立董事意见,或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就有关事项做出承诺。
40、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日常监管的主要对象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情况、内部控制情况。
41、 监管法规要求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须由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作为主要股东;一家机构或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股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得持有其他股东的股份及权益,与其他股东不得同属同一实际控制人;限制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内资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上限为49%等。
42、 董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2次定期会议。
43、 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董事会在审议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事项,如重大关联交易、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半年报和年报时,应经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
44、 为增强基金管理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中国证监会从2006年开始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按现行法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的,基金管理公司应继续提取,直至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赔偿因公司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该制度已成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要措施。
45、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托管银行的监管分为市场准入监管和日常持续监管2个方面。
46、 基金托管人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核准。
47、 只有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才可以承接QDII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托管。目前,我国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有17家。
48、 按现行法规规定,开放式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机构拟开办基金代销业务应当首先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和批准,取得基金代销资格。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在资本充足率(或净资本、注册资本)、组织机构、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营业场所、信息系统建设、业务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资格等方面符合《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和《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的条件时,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49、 由于封闭式基金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内进行竞价交易,因此其登记业务同上市公司的股票一样,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
50、 开放式基金的登记业务同封闭式基金的情形有所不同。根据法规规定,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办理,也可以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从开放式基金实践的情况来看,目前具备办理开放式基金登记业务资格的机构主要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