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与监管者是证券市场运转的动力所在。证券的发行、投资、交易和证券市场的管理都有不同的参与主体。一般而言,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与监管者包括证券市场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和证券投资者)、证券市场中介、自律性组织和证券监管机构四大类。这些主体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其本身的作用,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券市场参与体系。
(一)证券发行人
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债券、股票等证券的政府及其机构、金融机构、公司和企业。证券发行人是证券发行的主体。其中,政府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为弥补财政赤字或筹措经济建设所需资金,在证券市场上发行国库券、财政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国债。地方政府为本地方公用事业的建设可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在我国,地方政府目前还没有发行债券。金融机构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发行金融债券,增加信贷资金来源。近年来,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主要为重点建设项目和进出口政策性贷款筹集资金,如1994年我国开发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发行650亿元的金融债券。一般来说,金融债券由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所筹集到的资金,全部用于特种贷款和政策性贷款,不得挪作他用。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都可通过证券市场发行公司债来筹集资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它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规定发行公司债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是以投资人股的方式把分散的属于不同所有者的资本集为一体,统一经营使用,自负盈亏,按股分利的企业组织制度。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股票,股票可以流通,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同时,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发行公司债筹集资金。
(二)证券投资者
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是资金供给者,也是金融工具的购买者。投资者可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1.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是证券市场最广泛的投资者,具有分散性和流动性的特点。
2.机构投资者。
是相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拥有资金、信息、人力等优势,能影响某个证券价格波动的投资者,包括企业、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
(三)证券市场中介机构
证券市场上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1.证券承销商和证券经纪商;主要指证券公司(专业券商)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部(兼营券商);2.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交易中心;其主要职责在于提供交易场所与设施;制定交易规则;监管在该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以及会员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合法性,确保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3.具有证券律师资格的律师事务所;4.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5.资产评估机构;6.证券评级机构;7.证券投资的咨询与服务机构。
(四)自律性组织
自律性组织一般是指行业协会。它发挥政府与证券经营机构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证券业的发展,维护投资者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完善证券市场体系。我国证券业自律性机构是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国债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职能是:
1.依据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的经营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及协会章程者进行处分;
2.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3.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有关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