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服务机构概述
1.证券服务机构的定义和特征。
(1)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
(2)证券服务机构业务包括如下内容:证券发行、财务顾问及其他配套服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资信评估服务,证券集中保管,证券清算、交割和交收服务,证券登记过户服务以及经证券监管机关认定的其他业务。
(3)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的设立除了按照工商管理法规的要求办理外,还必须得到证券监管机关的批准。
(4)《证券法》对证券服务机构设立条件有特别的规定:
A.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B.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C.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D.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2.证券服务机构的功能。
(1)削弱信息不对称的负面影响,提高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正是这些证券服务机构的存在,使得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即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能够比较快速、全面地了解证券市场上的各种信息,从而提高了他们进行相关决策的速度,提高了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
(2)促进证券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证券市场本质上是一个把资源从资金盈余者向资金短缺者转移的市场。由于证券服务机构的存在,使得这种转移的速度和效率都大大提高。在成熟的市场中,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帮助投资者即资金的盈余者将资金快速转移到效益最好的证券发行人即资金的短缺者手中。
(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依法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托管与结算交收和证券过户服务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所有交易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通过与证券交易所、清算银行和结算会员的电脑联网,对证券交易所达成的买卖,以净额结算方式完成证券和资金的收付。其中央结算功能包括:证券交易的登记、托管、清算过户、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新股网上发行的资金清算等。
1.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组织机构。
(1)应具备的条件:自有资金不少于2亿元;具有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目前我国有两个全国性的证券清算系统:上海证券清算系统和深圳证券清算系统。
(2)上海证券清算系统,其股份清算在各投资人、证券商、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之间直接进行,不涉及证券登记机构。
上海证券清算系统的资金清算程序是由异地资金集中清算中心(又称结算会员)同上海中央结算公司进行地区净额清算(一级清算);由证券商同异地结算会员在当地进行净额清算(二级清算);由投资者同证券商进行资金清算(三级清算)。
(3)深圳证券清算系统其股份清算实行净额交收制度,登记公司将每天股份应收取证券商的股份数目与应付予证券商的股份数目相抵后的净额,通过电脑账面的股份清算账户以增减该证券商清算账户余额的方式完成证券的一级清算。证券的二级清算与交易过户由各证券商所在地的证券登记机构完成,其资金清算在深交所和各会员证券商之间进行,现暂时不涉及证券登记机构。随着深圳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深圳证券市场的资金清算也将过渡到三级清算的模式。
(4)在我国的股票市场上,原来存在上海和深圳两个独立的证券清算系统。但是这两个系统的运行方式,规则不尽相同。为了促进中国股票市场在运行机制上的统一,提高资金在上海、深圳两个交易所系统间的使用效率,2001年3月29日成立了新的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新的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6亿元。该公司把原来分别附属于上海、深圳交易所的两个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纳为旗下,并逐步统一沪、深两地的登记结算制度。其功能主要是中央登记、中央存管与中央结算。
中央登记指中央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公认的唯一的证券登记机构,向发行人提供发行登记服务,为发行人提供有效的证券持有者名册,中央登记结算机构有责任确保持有人名册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完整性。
中央存管是以电子化账面系统管理该系统中的证券,实行无纸化管理,没有实物证券流动。
中央结算是在净额清算基础上,对交易双方进行相关款项和证券的收付,这一结算只是在会员之间进行。
2.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
(1)配合证券市场的运作,为本地证券商和投资者提供证券登记、过户、托管、清算、代保管等服务。
(2)协助主管机关,为地区内部股票提供登记、过户、分红派息等服务。
(3)协助本地区公开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到有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4)协助主管机关规范本地区证券市场的运作。
3.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业务。
(1)开户是指登记机构为了便于准确记载、清算、交割有关货币或有价证券的投资行为而给投资者设立的账面户头,亦称账户。投资者欲进人证券市场,必须将其基本资料提交证券登记清算机构,建立证券账户。可以说,证券账户卡是通向股市的必经之路。
(2)开户分为自然人开户和法人开户。
A.自然人开户,须按要求填写证券账户登记卡,内容包括: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及电话等,登记员将有关资料录入电脑后,打印证券账尸卡,并发给投资者。
B.法人开户,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员将登记的资料录入电脑后,打印证券账户卡,并发给投资者。
(3)托管登记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有价证券经过办理一定的确认手续后委托给证券托管机构进行保管,包括实物股票托管、股权托管、证券转托管。
(4)实物股票托管指证券托管机构根据证券市场“无纸化”要求,将已上市和准备上市的以实物为表现形态的股票实行收回存管,在实物股票托管之前,投资者首先必须开设证券账户卡,然后凭证券账户卡、身份证、实物股票办理托管手续,证券登记机构收回股票即在电脑中进行股权登记,同时为投资者打印股票托管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