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证券中介机构第一节证券公司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一)证券公司概述
1.证券经营机构。
(1)证券公司也称证券商,是由证券主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在证券市场上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资金供求双方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实现对资金余缺的融通和调剂。它们对资金供求双方提供适合各自需要的各种金融产品,并为买卖证券的双方提供服务。
(2)从国际上看,证券经营机构可分为:以美国、日本等为代表的,将银行与证券业实行较为严格的分业管理,并设立专门机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分离型证券经营机构;以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的,不区分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也不设立专门机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综合型证券经营机构。
  分离型的优点在于:能有效地降低整个金融体系运行中的风险,有益于保障证券市场的公平与公正,在一定程度上促成金融行业内的专业化分工。虽然分离型有许多优点,但其约束了银行实力发展。
 综合型弥补了这一不足,具有以下优势:可以充分利用其有限的资源,有利于降低银行的自身风险,可以充分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从而降低贷款的呆帐率和证券承销业务的风险,加强了银行之间的竞争。其缺点是容易带来风险。
(3)在我国,证券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公司,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分类颁发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我国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法》颁布实施之前,分专营机构和兼营机构两类。根据1998年12月颁布的《证券法》第六条有关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规定,兼营机构不复存在。
2.证券公司的功能。
  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证券市场的主体和中介,有证券市场,就必然有证券公司,不存在没有证券公司的证券市场。一方面,证券公司伴随着证券市场的产生而产生,伴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发展,证券市场孕育了证券公司;另一方面,证券公司一旦产生,又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发展。作为证券公司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下面几方面。
(1)促进储蓄转化为投资
  一国经济增长率与投资率成正比例关系,投资率越高,经济增长率越高;反之则越低。而投资率的高低取决于储蓄(这里指广义储蓄,即收入减去消费后的剩余)转化为投资的程度。证券交易活动的背后是资金的运动,需要资金的工商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和出售股票和债券,以筹集所需资金。而社会各阶层成员中有过剩资金或闲置资金者,则可以通过购买证券为闲置资金寻求出路,并获得投资收益。证券经营机构通过在证券市场上积极活动,以代理发行和买卖证券的形式,为资金供应者和需求者牵线搭桥,从而满足储蓄与投资双方的需要,把社会各阶层的闲散资金广泛地动员起来用于长期投资,既繁荣了证券市场,又促进了投资增加和经济增长。
(2)分散证券市场的风险
  证券市场种类和层次的多样性,形成了错综复杂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众多的交易主体参与交易活动,其交易动机多种多样,利益需求各不相同,由此便形成了风险和收益的差别。这种证券市场上的直接融资活动比通过金融中介机构的间接融资活动既更复杂,又更具有风险。
  这是因为:
A.间接融资的金融机构不仅数量有限,而且对其管理也很严密,其经营行为比较规范,可控程度较高;
B.间接融资资金供需双方有金融中介机构的转换和调节,金融中介机构既要对资金供应方承担全部的责任,又要承担资金运用风险损失的责任,因此,其自身行为约束较硬。
  相比之下,以直接融资为主要特征的证券市场不仅可控性差,而且风险性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增强证券市场的可控性,减少或分散证券的风险性,则证券市场就不可能获得长期稳定的发展。证券市场中的证券经营机构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分散证券市场上的风险。例如,作为主要承销商的投资银行,在包销证券时,买下发行公司所拟发行的证券,到它们将这些证券再出售给公众,需要间隔一段时间,在这期间里会发生未预料的市场条件变化,从而使承购包销的证券不能顺利售出。在这种情况下,投资银行实际上承担了证券发行的风险。也正是由于有投资银行承担证券发行风险,才有利地促进·了新证券的发行和分销。
(3)有利于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发展
  在证券业务高度发达的国家里,证券市场是社会政治、经济等变化的晴雨表。影响证券价格的一些基本因素,如宏观经济因素、行业因素、公司因素等,因此,证券价格的变化反映了这些宏观经济因素的信息。
(二)证券公司的类型
  根据我国现阶段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要求,为规范证券公司行为,《证券法》规定,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颁发具有不同业务范围的许可证,对资本实力强、管理规范、业务规模比较大、经营业绩较好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后颁发综合类证券公司业务许可证,可以从事证券的经纪、自营和承销业务,但是,必须将其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的经营人员、资金、账目分开,不许混合操作;对资本实力较弱、业务规模较小的证券公司,颁发经纪类证券公司业务许可证,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严禁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1.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设立。
  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应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这比《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到5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阗0万元还要高很多。这主要是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开展证券经营提供物质条件,也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财产保证。
(2)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由于证券市场的高风险性和证券公司的经营活动对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大影响,许多国家对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任职资格都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的证券公司发育还不够成熟,为了从制度上保障证券公司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质量,要求证券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证券公司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通过证券经营获取收益。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营业厅、电子信息处理系统、报价系统与证券交易所主机联网的电脑终端及其他必要的交易设施,是证券公司开展证券业务的物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