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销商是股票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桥梁。它对于筹资活动的顺利进行和规范运作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并非所有的证券经营机构都具有股票承销资格。根据1996年6月发布的《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才能从事股票承销业务。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资格证书已失效的证券经营机构,除作为分销商并以代销方式从事股票承销外,不得从事股票承销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应同时只备下列条件:
(1)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 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2)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 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3)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获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未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前,应具备下列条件:①高级管理人员只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近两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现行为,其中三分之下以上具有3年以上证券业务或5年以上金舰业务工作经历;②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近两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2年以上的证券业务或3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4)证券经营机构在近一年内无严重的违法违现行为或在近两年内未受到取消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处罚。
(5)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己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账管理。
(6)具有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符合规走的风险管理要求。
(7)具有能够保障正常营业的场所和设备。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过程中担任主承销商的,除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净资产和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和不低于人民币2001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2)取得证券承销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或符合前述关于从事承销业务条件要求的第三条规定的主要承销业务人员至少6名,并且应当有具有一定的会计、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
(3)参与过3只以上股票承销或具有3年以上证券承销业绩。
(4)在最近半年内没有出现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而在规定的承销期内售出股票不足公开发行总数20%的记录。
具备上述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取得《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1年。证券经营机构需保持其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应在证书失效前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
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的承销,主承销业务,须具备下列条件:
(1)境内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的承销和主承销业务,须取得中同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取得该证书的基本条件是有外汇经营权、有足够的资本金、业绩和专业人员等。
(2)在境外注册的、并且依照所在地法律可经营有关证券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境内卜市外资股即日股的上承销(包括副主承销和闰际协调人〕业务的,也要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基本条件与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大致相同,且须有熟悉中国业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