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在购买公司股票成为股东以后,就成为公司财产的所有者,既要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同时也有权参与盈利分配和公司重要事务的管理。然而,应该看到,数目众多的股东不可能全部参与公司事务,直接参与管理,所以客观上需要建立一个机构来表达股东们的意愿、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这个机构就是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行使权利主要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对有关重大事宜进行表决来实现。
随着股份制经济的不断发展,大型股份公司相继出现,这些公司的股东人数多达数十万甚至上百万,而且分布地域也非常广,有的股东甚至来自国外。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花费相当可观,因而对小股东而言,他们往往并不愿意参加股东大会,这就造成股东与公司的联系越来越松散,导致股东大会成为一种形式上的最高权力机构,而实际上董事会成了公司行政管理的核心部门。因此,从60年代后期开始,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都相应采取了一些改进措施,强化了董事会的执行权限,适当缩小股东大会的执行权限,而相应扩大了股东大会的监督权限。这样既可以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又可以使公司组织健全,提高运作效率。
在股东大会上,参与表决的普通股股东在股东表决时拥有与自己持有的普通股比例相一致的投票权,每股一票,股股平等;向不是股东每人一票,人人平等。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两种形式,其中,股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
临时股东大会通常由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召开,一般是为了解决特别重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下列情况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金额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公司的重人事项做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可依法行使下列职伙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10)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13)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14)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童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