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一般企业相比,上市公司的优势是拥有在证券市场上的筹资能力,从而能为其生产经营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上市公司可以随意更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使用状况。这是因为。
(1)招股说明书和配股说明书是上市公司对投资者做出的一种法律承诺文件,投资者据此做出投资与否的判断;如果投资者决定投资,就等于与上市公司签订以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为内容的投资合同,约定投资人出资,公司方面负责经营管理。出此,上市公司必须依法履行其在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中对投资者所承诺的事项。 (2)投资者购买股票其实质就是在购买公司的未来,而公司的未来如何主要取决于募集资金的用途是否恰当,以及投资项目所能产生的预期收益。公司应当根据国家宏观产业政策、企业经营战略和自身的运作能力,对投资项目做出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以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得到合理利用。
(3)上市公司是股东以其持股份额共同组成的,股东大会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股东利益做出最高决策的机构,董事会只是受股东大会之托行使对公司的管理权,而管理层只是受雇于董事会,因此,不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同意。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或经理层,都元权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募集资金的用途并不是绝对不可以变动的。当管理层发现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的全部或部分资金用途、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实施时,有义务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董事会如发现卜述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隐瞒事实。而必须尽诚信义务,开会研究拿出方案,同时召集股东大会并提交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提议,由股东大会讨论利做出决议。如果股东大会同意更改募集资金用途,并向杜会如实披露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便可责成经理班于执行。只有经过上述程序,更改募集资金用途才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