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月20日,香港法院宣布正达投资集团及其属下的5家公司清盘,同时,正达投资集团的控股公司中大集团向联交所自动申请停牌,称为正达事件。正达事件是继百富勤事件后香港金融市场上发生的又一重大事件,曾引发香港投资者纷纷从证券投资公司提取股票。
正达事件的原因是正达投资集团出现财务危机。正达投资集团下属的正达证券公司将客户寄放在公司的股票转至正达财务公司,正达财务公司把价值约10亿港元的客户股票抵押给银行,获取5.7亿港元的贷款后,再把这笔款项转贷给母公司和个人,用于炒卖房地产和股票。随着当时楼市和股市大幅下跌,炒作者损失惨重,致使正达财务公司无法还贷,爆发财务危机,最终倒团。在股票价格持续下跌的情况下,用作抵押的客户股票被贷款银行出售,导致正达客户纷纷要求赔偿,由此引发“股票纠纷”。
正达事件暴露的主要问题是香港财务公司业务缺乏监管。根据当时的香港法规,香港财务公司既不受银行法规约束,也不受证监会条例监管,只须向香港公司登记处注册,便可从事向其客户提供“保证金”贷款业务,监管工作出现“真空”地带。
正达事件引起香港特区政府的高度重视,1998年1月21日,特区政府专门成立了由财经事务局、证监会、金管局、联交所和律政司联合组成的工作小组,研究如何监管证券公司下属财务公司的问题。港府并决定使用联交所的赔偿基金对正达客户进行定数额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