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的首要目的,是为厂有效地控制风险,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证券市场参与者多、投机性强、敏感度高,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而证券市场的风险又具有突发性强、影响面广、传导速度快的特点。因此,必须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专业监管机构进行监管。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异常情况,有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中存在着多个利益主体,筹资者与投资者、上中公司与股东、证券经营机构与客户等之间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存在着种种矛盾和冲突,也需要通过监管机构的集中统一监管,规范备中场主体的行为,维护中场正常秩序。
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经验表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监管机构对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以美国、日本、英国和我国香港为例:美国政府在1929年经济危机后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成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经营机构等进行集中统一监管。此后,美国证券市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日本在经历了股市丑闻和泡沫经济的严重打击之后,于1992年成立了相对独立的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并从1996年开始再次酝酿改革证券监管体制,进一步走向集中统一监管。英国也正在准备强化现有监管部门的权力,加强对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监管。香港证券市场也是在经历股灾之后,建立了高厦集中的监管体制,市场才得到长期健康的发展。
近几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在市场规模和规范化建设方面取得了较大进步,但是作为新兴市场,还存在不少问题,还很不成熟。我国证券市场中不仅有各国普遍面临的风险,还存在着一些特殊风险、需要特别重视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因此,迫切需要完善集中统一的国家监管体制。以加强同家对市场发展的监管,监督和引导市场主体似法行事,实现市场的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