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香港特区立法会表决通过《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于2003年4月1日正式生效。《证券及期货条例》是香港迄今为止最重要和最全面的证券监管法规。该条例吸收合并了原来颁布的《证券条例》、《保障投资者条例》、《商口csu义x—w,.易条例》(1976年颁布)、《证券交易所合并条例》(1981年颁布)、《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1989年颁布)、《证券(公开权益)条例》(1991年颁布)、《证券(内幕交易)条例》(1991年颁布)、《证券及期货(结算所)条例》(1992年颁布)、《杠杆式外汇买卖条例》(1994年颁布)、《交易所及结算所(合并)条例》(2000年颁布)等十个法规。
《证券及期货条例》的主要内容是:
(1)明确了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的监管目标。主要是:维护和促进证券期货业的公平、效率、竞争力、透明度和秩序:提高公众对证券期货业的运作和功能的了解;向投资或持有金融产品的公众提供保障;减少证券期货业的犯罪和失当行为;降低系统风险;协助香港特区财政司司长维护香港金融稳定。
(2)扩大香港证监会的调查权和处罚权。明确被调查对象的协助义务,授权香港证监会可对与上市公司有紧密关联的人士或机构进行调查;简化纪律处分的程序;授权香港证监会可对犯规人士或机构进行罚款,暂时吊销中介机构的牌照。
(3)设立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裁处对内幕交易、操控价格、虚假交易、披露虚假或误导性资料等市场失当行为在研讯后,可作出制裁决定。构成刑事罪行的,香港证监会可直接提出刑事检控。
(4)建立“双重存档”制度。申请首发公司的申请文件同时向香港交易所、香港证监会“双重存档”, 由两个机构进行审核。香港证监会有权对申请文件提出意见或反对某项申请。香港证监会如发现申请文件存在错误或误导性信息,可采取调查和执法行动
(5)证券权益披露。持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披露门槛从原来的l0%降低为5%;披露的时限从5个营业日减少为3个营业Et;大股东应披露取得或处置权益而应付或应收的代价。
(6)简化中介机构的发牌制度。各类牌照合而为一,由香港证监会颁发单~牌照,指明获准经营业务的范围;引入负责人员机制,规范凡积极参与或监督商号的受规管活动的商号人员,必须在证监会注册为负责人员,直接负责监督持牌法团的受规管活动。
(7)监管自动化交易。授权香港证监会对集中交易市场以外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监管。
(8)投资要约。扩大投资要约的定义,授权香港证监会监管任何与财产(金钱和证券)有关部门的投资安排。
(9)设立投资者赔偿公司。将原联交所赔偿基金和期交所赔偿基金转移到投资者赔偿公司,该公司负责管理和执行赔偿基金。单一投资者获得赔偿的上限为l5万港元。扩大涵盖的中介人的范围,从股票期货经纪扩大为交易所参与者和非交易所参与者。
香港证监会制定的有关规定主要有:
(1)《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它是由香港证监会制定的专门监管上市公司收购及合并活动的非法定守则。它以英国《伦敦城收购与合并准则》为样本,最初制定于1975年8月,后来,曾多次进行修订。守则内所载各项基本原则及程序都是有关商业上收购及合并的认可标准。
(2)《香港公司购回本身股份守则》。它是由香港证监会制定的专门规范上市公司购回本身股份的非法定守则。l991年2月6日颁布,当年5月l3日起生效实施。
上述两个守则的基本目的,是保证受到收购及合并交易、股份购回影响的股东得到公平的对待。上述两个守则均规定,股东应及时公开地得到足够的资料,能就要约的利弊作出有根据的决定,并确保受到收购及合并交易、股份购回影响的股份,可以在公平及资料充分披露的市场上进行交易。
(3)《香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它是由香港证监会制定的专门监管单位信托基金及互惠基金的非法定守则,最初颁布于l978年7月3日。守则的主旨是保护购买单位信托、互惠基金等集合投资产品的投资者的权益。
除此以外,与香港证券市场有关的法规还有《公司条例》、《银行业(修订)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