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交易法》是台湾证券市场最主要的证券法规,颁布实施于l968年4月30日,其后经11次修改。主要内容包括:
①规定有价证券的募集、发行、私募和买卖等行为准则;
②规定证券相关机构及中介机构,包括证券商同业公会、证券交易所、证券承销商、证券自营商、证券经纪商之权利义务;
③规定证券交易所行为准则;
④规定相关之仲裁及罚则。
(2)《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于2003年7月23日,其后经两次修改。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为健全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维持金融稳定及促进金融市场发展而设立的监管机构。该“委员会”主管金融市场及金融服务业之发展、监督、管理及检查业务。其监管范围包括银行市场、票券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及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保险市场及其清算系统等;所称金融服务业包括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重建基金、中央存款保险公司、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电子金融交易业及其他金融服务业;金融支付系统仍由“中央银行”主管。
(3)《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l贝lJ}颁布实施于1979年7月l8日,其后经7次修改。
主要内容是就证券投资人、证券商或其他证券金融事业融通资金或证券业务,如有价证券买卖的融资融券;对证券商或其他证券金融事业的转融;认股融资及承销融资;财务;事业及人员的监督管理等。
(4)《证券商管理规则》颁布实施于l988年11月24日,其后经32次修改。
主要内容是规定证券及期货市场各服务事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及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相关机构共同订定的证券商内部控制制度标准规范及内部控制制度。
(5)《证券商设置标准》颁布实施于l988年5月17日,其后经l7次修改。
主要内容包括:
①规定证券商设置条件。其中承销商、自营商、经纪商的最低实收资本分别为新台币4亿元、4亿元、2亿元。
②规定金融机构申请兼曹证券业务,除自行买卖政府债券或该标准发布前已许可兼营者外,限于经营下列业务之一:有价证券的承销,有价证券的自行买卖,有价证券买卖的行纪或居间,有价证券的承销及自行买卖,有价证券的自行买卖及在其营业处所受托买卖。
③规定证券分支机构及代表人办事处的设置标准。
④规定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商。
⑤增加业务种类之规定。
(6)《证券交易所管理规则》颁布实施于l969年2月14日,其后经9次修改。主要内容包括证券交易所的设立许可或特许条件,以及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与监督规定。
(7)《公开发行公司年报应行记载事项准则》颁布实施于1988年6月7日,其后经7次修改。主要内容是规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准则。
(8)《公开发行公司应公告或向本会申报事项一览表》颁布实施于1992年11月7日,其后经6次修改。主要内容是规定股票未上市或未上柜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票上市或上柜的公司,定期及不定期须办理及公告披露的事项。
(9)《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颁布实施于1988年7月26日,其后经18次修改。主要内容包括:
①规定募集发行新股的申报生效或申请核准的条件与程序;
②规定募集发行公司债的条件与程序;
③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的规定;
④公开招募发行新股的规定;
⑤无偿配发新股与减少资本的规定。
(10)《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处理准则》颁布实施于1988年11月24日,其后经12次修改。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股务作业如:股票规格与制发;股东名簿及股东开户;股票过户、异动登记、设质及遗失;股票停止过户及发放股利、配发增资;以及对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过股份总额10%的股东的规定。
(11)《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于1983年5月26日,其后经18次修改。
主要内容为规范华侨及外国人可依下列方式投资台湾的证券:
①投资由台湾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发行并于台湾岛外销售的信托基金受益凭证:
②投资台湾证券;
③投资由台湾发行公司在岛外发行或私募的公司债;
④投资由台湾发行公司参与在岛外发行或私募的存托凭证;
⑤投资由台湾发行公司在岛外发行、私募或交易的股票。
(12)《复华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颁布实施于1990年10月5日,其后经14次修改,是台湾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信用交易的重要法规之一。主要内容包括:规定融资、融券的条件、标准及程序,融通账户的设立,融通的申请及偿还,融通担保品的补缴及处分等。
此后陆续有1995年7月18日的《富邦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l995年7月18日的《安泰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l999年1月7日的《环华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等。
(13)《证券集中保管事业管理规则》颁布实施于1989年8月18日,其后经两次修改,是台湾证券市场存管业务的根本性制度。主要内容是:规定证券集中存管的要求和标准,规定证券集中存管机构的设立条件和行为准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