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础知识课堂笔记之第七章(三)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9-09-18
  第三节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定义:登记结算公司是专职从事上市证券登记、存管的中央登记结算机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
  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
  设立登记结算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证监管理机构批准
  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2、具有登记、存管、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3、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
  4、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组织机构
  1、2001 年 10 月 1 日前,我国的证券登记结算是由两个交易所分别设立的登记结算公司实施登记结算职能的。公司对上市证券实施非实物性存管和交收
  登记结算公司设立的业务部门:登记、存管、股份结算、资金交收和国际结算
  登记结算公司建立了证券帐户登记和存管体系;建立了完整的风险管理系统,建立结算风险保证基金
  2、2001 年 3 月 30 日成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沪深分公司于9月2021日成立
  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
  1、证券帐户、结算帐户的设立
  2、证券的托管与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5、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7、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一)结算原则
  (二)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
  第四节 证券服务机构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类别
  定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范围:投资咨询,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从事证券服务的机构,服务机构的设立除了需要符合工商管理法规外,还需要得到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 ,服务机构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证券市场专业化的需要和社会分工的结果,另一方面业体现了证券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2007.3.9
  三、注册会计师执业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管理——2000.6
  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管理——1997.12
  五、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市场准入
  (一)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二)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