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础知识课堂笔记之第八章(一)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9-09-18
  第一节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三个层次: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公司法、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2、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3、证监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规章
  一、国家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通过,生效时间:1999-7-1开始实施。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修改,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人大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6年1月1日生效、
  1、调整范围:涵盖了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以法认定的其它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管理,其核心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2章构成,包括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
  2、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完善了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二是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
  三是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四是完善证券的发行、证券交易、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规范市场秩序
  五是完善证券监管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
  六是强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12-29由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又于1998-12-25由人大十三次会议修订《公司法》公司法调整的对象为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1、调整范围: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其核心: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核心内容:规范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力与职责
  2、修订的主要内容:
  (1)修改公司设立制度,广泛吸引社会资金,促进投资和扩大就业
  (2)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体高公司的运作效率
  ①从总体要求公司应当建立权责规范、制度完善、各负其责、有效制衡的内部管理机制
  ②健全董事会制度,突出董事会决策作用,强化对董事长权力的制约,细化董事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③强化监事会作用
  ④明确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3)健全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机制,鼓励投资
  (4)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严格上市公司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推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5)健全公司融资制度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6)调整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满足公司运营和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经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1、调整范围: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管理、托管等活动,目的是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基金法的内容
  十二章一百零三条,包括总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
  2、基金法主要内容: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2、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罪
  3、非法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罪
  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5、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诱骗他人买入证券罪
  6、操纵证券市场罪
  二、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的调整合补充
  2、对证券发售的规定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1、强化公司的独立性
  2、为创业板上市公司预留空间
  3、加大中介机构责任
  4、实施预先披露制度
  5、取消了辅导期和增资扩股时限规定
  (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1、强化公开发行证券的市场约束机制
  2、严格募集资金管理,鼓励回报股东
  3、建立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度
  4、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转变监管方式,明确监管范围
  2、规范收购人和出让人行为,解决上市公司收购中的突出问题
  3、减少监管部门审批豁免权利,允许收购人限期限量增持来源:考
  4、鼓励市场创新,允许换股收购
  5、建立市场约束机制,强化财务顾问的作用
  (五)《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1、试点条件——7个
  2、业务规则——7个
  3、债券担保
  4、权益处理
  5、监督管理
  (六)《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与2005年6月30日联合发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
  (1)上海、深圳两所在风险基金达到上限后,交易手续费的20%纳入基金
  (2)所有中国境内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
  (3)发行股票、可转债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2、基金的监督管理
  基金依法运作,接受证监会的监督。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报送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监督管理证券公司足额缴纳基金及项基金公司报送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设立的意义:一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二有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防止个别公司的风险传递和扩散;三是使自律机构的必要补充,监测风险,推动证券公司积极稳妥地解决遗留问题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作用;四是有利于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
  3、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2005.8.30